利用工作上便利虚增积分后兑换成联华OK积点该如何定性

2015年02月06日09:43        熊晶晶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利用工作上便利虚增积分后兑换成联华OK积点该如何定性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举办“客户手机消费满5000分的可换得联华OK积点100元”促销活动,根据活动规则,客户到其营业厅免费申领一张可持续使用的上海移动“积分随心换”移动·OK联名会员卡后,可将手机消费积分兑换成联华OK积点存入该卡内。持该卡可在许可的联盟商户进行消费,并享受规定的积分、抽奖、折扣等优惠。在该公司工作的被告人童某、陈某、吴某于2006年2月至12月间,利用其他同事的工号和密码使用单位电脑,各自为朋友的手机私自增加消费积分,同时指使他们分别办理联华OK卡后将不断增加的积分经网上兑换成联华OK卡积点分,并持卡进行消费。被告人童某、陈某、吴某虚增的积分经网上兑换,分别得价值人民币29万余元、12万余元、10万余元的联华OK卡积点分;实际消费分别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11万余元、8.5万余元。

  [评析]

  本案是一新类型侵犯财产罪,对三被告人行为该如何定性,实践中存在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三种不同意见。笔者赞同以盗窃罪对三被告人定罪量刑,理由在于:

  其一,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否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三被告人虽为该公司员工,但所实施的虚增手机消费积分行为是利用其他同事的工号和密码,其是利用了自己工作上的便利,而非职务上的便利,因此,不能以职务侵占罪对三被告人定罪量刑。

  其二,盗窃罪与诈骗罪同为取得财产的犯罪,两者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究竟是采取何种行为取得财物,即是采取秘密的方法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还是通过欺骗手段使他人作出财产处分(或交付)行为。

  为此,首先有必要确定三被告人的行为,并作出刑法意义上的评判。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是一系列的举动或动作。在本案中,涉及的行为主要有:行为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虚增积分、行为人指使他人办理联华OK卡并将积分兑换成积点、持卡消费。那么何种行为才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或确定犯罪性质的行为呢?要回答这一问题,有必要对该公司所推出的此项促销活动加以剖析。作为一种消费赠与行为,就该行为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存在两个:一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与履行的买卖(消费)合同关系;另一个是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前一关系是后一关系的前提,后一关系依附于前一关系。具体到本案,客户手机消费满 5000分是主行为或主关系;用户所取得的与5000分相对应的联华OK积点100元是从行为或从关系。用户取得联华OK积点100元的前提是其手机消费满5000分,在这一前提满足的情况下,用户就有权取得联华OK积点。因此,在前述行为中,行为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虚增积分无疑是主要行为,其对实现行为人的犯罪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或主要作用。尽管该行为与传统意义上的秘密窃取行为在方式上有所差别,但从实质意义上,仍然属于秘密窃取行为。对于行为人指使他人办理联华OK卡并将积分兑换成积点的行为,是将财产性权利转变成财物的重要一环。行为人如不实施该行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所虚增的积分只是一种财产性权利的凭证,还不能直接用于消费。那么对此行为该进行怎样的刑法评价呢?笔者认为,该行为是判断前述盗窃行为是否实施完毕的主要标志,其并没有独立的类型判断意义。因为在本案中,行为人免费申领联华OK卡并当场用5000积分兑换联华OK积点100元后,兑换积分就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网站自助服务。手机的消费积分是是否兑换联华OK积点的关键,该公司并非是因受到欺诈而予以兑换,自愿交付财物。

  对于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盗窃罪中定罪量刑的数额解释为“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在本案中,由于联华OK积点可以抵扣现金使用,其承载的功能与现金承载的功能是一致的,因此行为人的盗窃数额应以兑换的数额为准,而非消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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