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夫妻之间能否订立共同遗嘱
【遗嘱公证】夫妻之间能否订立共同遗嘱
情况:200X年X月X日,市民李女士投诉称,他们夫妻两人到我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遗嘱,公证员要求他们分开办理公证遗嘱,否则不予办理。李女士认为他们夫妻感情特别好,要求办理共同遗嘱,不想分开办理,也没有必要分开办理,公证员的要求强人所难,没有法律依据,他们不能接受。从受理市民李女士的投诉后,笔者认真查阅了《遗嘱公证细则》及有关共同遗嘱的理论研究,对“夫妻之间能否订立共同遗嘱”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
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共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处分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的行为。这种特殊的遗嘱方式,通常发生在夫妻之间。关于夫妻之间能否订立共同遗嘱,世界各国的立法也不尽相同,有承认主义的国家认同共同遗嘱的合法性。如奥地利民法典第583条和第1248条,海牙的《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第4条规定:“本公约亦应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份文件中作出的遗嘱处分的方式。”也有禁止主义的国家否认共同遗嘱的效力。如日本民法第975条规定 “二人以上者,不得以同一证书立遗嘱”。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第476条第3项规定 “几个被继承人的共同遗嘱无效”。我国现有立法中,《继承法》和《婚姻法》都回避了该问题,《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两人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条件。”该规定可以理解为认可了共同遗嘱的法律地位。我个人也认为,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员强制要求他们分别办理的做法欠妥。
主要理由:首先,共同遗嘱符合民法中最基本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没有禁止即可为。在民法理论上,无论是积极地行使某项民事权利,还是放弃某项民事权利,皆为行为人对自身所享有权利的处分,可以依照权利人的自由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不受干涉。其次,共同遗嘱处分的通常是夫妻共有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夫妻之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和法定情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订立共同遗嘱,正好反映了家庭共有财产的要求,有利于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处理;最后,设立共同遗嘱也并不违反我国的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相反完全符合我们的文化传统,有利于家庭和睦,增强老年夫妻之间的感情,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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