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遗嘱的内容应该合法
【遗嘱公证】遗嘱的内容应该合法
《遗嘱公证细则》第37条第4项规定,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公证处才能出具公证书,可见,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审查遗嘱内容的要求,也就是说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不仅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形式符合要求,还要审查遗嘱内容是否合法,财产是否确为其所有。这点是值得商榷的。首先,遗嘱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审查其内容是没有必要的。遗嘱从设立到生效之间的时间跨度大(年轻人立遗嘱之间的跨度更大),这期间的政策变化,继承人的死亡以及其他法定继承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都会导致原本合法的遗嘱产生缺陷,因此,审查遗嘱的内容对于遗嘱在执行的的合法性问题中起不到重要作用;其次,从公证的成本来说,要求公证员对每个遗嘱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是不可能的。
遗嘱公证的公证费用很少,而要调查遗嘱中涉及的诸多内容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对遗嘱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仅会导致公证资源的大量浪费,也会导致公证处不愿意接待遗嘱公证,对于遗嘱公证的发展反而是不利的。最后,从公证时间上说,会导致遗嘱公证的久拖不决。公证都有一定的出证期限,遗嘱内容又比较多,公证处调查取证的时间过长,如果由于客观原因的变化而导致公证终止受理,这会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也影响公证机构的形象。
所以,对于遗嘱的审查,应该以形式审查为主。遗嘱公证的实质是为了证明遗嘱行为本身的真实、合法性,而不是具体内容本身的真实、合法性。公证人员审查的是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是受欺诈、受诱骗、受胁迫的,遗嘱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按规定签字或按手印而不是由他人代签,立遗嘱的时间明确,以区别遗嘱先后的效力。法律之所以赋予公证遗嘱的最高的效力,最重要的原因是在于公证遗嘱更能保证和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遗嘱形式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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