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遗嘱公证的诉讼率提高
【遗嘱公证】遗嘱公证的诉讼率提高
公证的最大价值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但近年来,遗嘱公证的诉讼率明显提高,这与公证的价值取向相反,打击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的积极性。究其遗嘱公证诉讼率提高的原因:第一是老人家庭原因,根据中国人民的传统心理习惯,老年人生前是不愿意谈到死亡的,更不愿谈死亡后财产如何安排,所以团结、和谐的家庭的老人是很少生前立遗嘱的,他们处分财产的方式要么是生前赠与,要么是老人去世后子女们协商解决,通过这几年来的房屋继承权公证的量逐年增加可以证明这一点 ①。通过对遗嘱公证申请人调查
①《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文件中规定凡事继承房产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继承人应该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
了解到:老人之所以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是多数原因是家庭已出现了矛盾,老人担心对家庭或老人付出较多的子女将来得不到应得到的财产才想到申办遗嘱公证,在这种情况下老人一旦去世,子女们就会进行确认遗嘱公证是否有效的诉讼。第二公证员的素质也是影响遗嘱公证诉讼率提高的重要因素,2001年之前,司法部都是面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定期举行全国公证员考试选拔执业公证员②,被选拔的公证员法律专业的不多,其人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遗嘱公证的质量。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六条规定,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但当你翻开有的遗嘱公证卷宗时,却只有公证员一人签字,这样的遗嘱应当是无效的;有的遗嘱公证的录像中,老人边说边哭,公证员又是怎样审查立遗嘱的自愿与非自愿的呢③?第三、城市化进程加快的结果,以东丽区的华明示范镇为例,政府实行宅基地换房,在几年的时间里,农民从平房搬进了宽敞明亮的楼房,其房屋的价值增长了十几倍,以前人们不愿住、不愿要的土房,一时间成了香饽饽,所以财产纠纷诉讼迅速增长,因遗嘱公证的自身特点首当其冲。第四、立遗嘱老人的法律素质不高,影响了遗嘱公证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但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申请人为了达到办理遗嘱公证的目的,故意向公证员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结果导致诉讼,撤销遗嘱公证。举一实例,王某(男)与张某(女)生养四个子女,两个儿子两个女儿,其中小女儿为精神病患者,八十年代末,单位分配给王某和张某一公产房。两年后张某因病去世,王某两年后与何某再婚,此时正赶上房改购房,王某的三个子女均已结婚,自张某去世后精神病女儿一直由大女儿照顾。因王某多年有病,经济拮据,房改购房时何某为王某出资叁万元购买了该房全部产权。王某为补偿何某,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王某去世后房屋归何某所有,并向公证员说明,自己子女均参加工作,无没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后经过诉讼该遗嘱部分撤销。第四、老年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能力减弱。在公证实践中,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的老年人90%以上都是由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陪伴前业公证处,而此时老人独立处分自己名下财产的能力已经减弱。因为我们国家现阶段,老年人的养老制度不健全,“养儿防老”、“半路夫妻老来伴”的传统观念仍占主流,现实中谁和老人共同生活,老人名下的财产就给谁,但是这并非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很多时候老人办理遗嘱公证有很多无奈。如在实践中,公证员经常遇到老人将几处房产均给一个子女;再婚不到两年,老人就将唯一的一处房产留给对方,所以关于很多诉讼案例都是子女怀疑遗嘱公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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