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关于公证遗嘱内部查询制度的概念
【继承权公证】关于公证遗嘱内部查询制度的概念
首先,应明确三个概念,一是“公证遗嘱”、二是“遗嘱继承公证”、三是“内部查询制度”。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其中公证遗嘱在五种遗嘱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四种遗嘱均不能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经公证的遗嘱,即称公证遗嘱。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遗嘱人立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以证明。它要求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订立遗嘱,然后由公证员对遗嘱的内容和遗嘱人的签名给以证明。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可见,公证遗嘱的形式高于其他遗嘱形式,具有优先性。这种优先性体现在该遗嘱是在国家公证机构按法定程序做成,其真实性、合法性为国家公证机构所认可。经过公证的遗嘱,有如下好处: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所立遗嘱有效;遗嘱内容不易被篡改和伪造;有利于保证遗嘱效力的实现,保护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的发生。
遗嘱只是立遗嘱人单方面的意见表示,继承人能否据此遗嘱取得相应的继承权,还必须办理继承权手续,遗嘱继承公证也就是对遗嘱的检验和效力的确认。在公证实践中,经过公证的遗嘱或者经过人民法院认定有效的遗嘱,经遗嘱继承人申请,公证处办理并出具遗嘱继承权公证。但公证机构在进行遗嘱继承公证时如何确定该遗嘱是否为最终生效的遗嘱,如何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是否订有遗赠扶养协议,一直是审查的难题,也是遗嘱继承公证的风险根源之一。
内部查询制度,是指公证遗嘱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进行相对公开的查询,实质是公证档案内部公开的一种特殊形式。这里所指的公开只能限于公证处之间,而不是公证处与其他部门、机构之间。在公证处之间相对公开的查询,能够为公证机构审核公证遗嘱的有效性提供帮助、避免公证处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因当事人不知情或恶意隐瞒而无法确认真正的生效遗嘱。
综合以上几个概念,可以看出,公证遗嘱内部查询制度,是指公证机构将已办理完成的公证遗嘱信息,在公证机构之间进行有限的公开,便于公证员日后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获知相关信息、确立生效遗嘱提供帮助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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