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而破产程序尚未终结
一、案件基本事实
1995年11月27日,中国xx银行鹤壁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鹤壁建行营业部)与鹤壁市xx厂(以下简称xx厂)签订一份编号为技改148号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借款金额1500万元,用途为釉面砖生产线技改项目,借款期限为1995年11月27日至1999年11月26日,利率为月息12.6‰,按季结息,xx厂如未按期还款,鹤壁建行营业部有权对逾期贷款加收20%的利息,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由鹤壁市经济发展xx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鹤壁投资公司)担保。1996年4月17日,鹤壁建行营业部与鹤壁投资公司签订一份96技(3)号保证合同,约定,鹤壁投资公司为xx厂签订的(95)148号借款合同的履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金额为2800万元,贷款期限为1995年11月27日至2000年4月16日,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担保范围为2800万元贷款本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鹤壁投资公司如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鹤壁建行营业部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3%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鹤壁建行营业部按约发放了贷款。合同到期后,建筑网瓷厂未按约偿还借款。1999年11月9日,鹤壁建行营业部与xx厂签订债权数额核对单,核对单记载:截至1999年9月20日,鹤壁建行营业部拥有债权共计3800万元,其中(95)148号借款合同本金为1500万元,应收利息 276000元,催收利息为5380121.60元。同年12月5日,鹤壁建行营业部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郑州办)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的贷款债权本金为2500万元,其中包括(95)148号借款合同本金1500万元,催收利息为5380121.60元(截止1999 年9月21日)。1999年11月9日,鹤壁建行营业部将转让债权事宜通知了鹤壁投资公司。2001年4月10日,信达郑州办向xx厂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截至2001年4月10日,尚欠本金1500万元,利息7836047.66元。2000年4月29日、10月25日,2001年4月 18日、10月26日,2002年4月23日、10月18日、12月5日,信达郑州办发电报要求担保人鹤壁投资公司履行担保义务。2002年12月16 日,鹤壁市山城区公证处作出公证,对信达郑州办向鹤壁投资公司送达催收贷款通知书的过程进行了公证。2003年1月13日,信达郑州办在河南日报刊登公告,要求鹤壁投资公司履行担保义务。
另外,(1)1992年7月,河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经委)与河南省冶金建材厅(以下简称省冶金建材厅)联合向国泉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递交[92)第1182号、252号《关于报送鹤壁市瓷间厂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为鹤壁瓷件厂全面技术改造,形成年产釉面砖150万平方米的生产能力,申请国家专项贷款2395万元,地方筹措598万元。国家建材局下发[92]技改一便字第92号文件,委托省计经委、省冶金建材厅对鹤壁瓷件厂技改项目组织审批。省冶金建材厅经审查后,将审查意见以[92]第463号文报送省计经委。省计经委以 [1992]2314号文件批复鹤壁市经济委员会,同意鹤壁市瓷件厂进行技术改造,申请国家专项贷款3486万元。1994年,国家建材局下发 [1994]63号、324号文件,同意鹤壁瓷件厂申请技术改造专项贷款,并转发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下达的xx银行1994年技术改造专项贷款新开工项目计划的通知,上述开工项目中包括鹤壁市瓷件厂年增产70万平方米釉面砖技术专项贷款2500万元。1995年,国家建材局 [95]55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经贸委1995年建材行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限下续建项目计划,该计划包括鹤壁市瓷件厂技术改造项目2800万元专项贷款。省经贸委以[95]50号文件进行了转发。(2)xx厂于1995年6月成立,注册资金500万元,属鹤壁瓷件厂的二级法人单位,鹤壁市瓷件厂为该注册资金提供担保,资金来源是长期借款,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经营范围为高中档丝网印刷、内地墙釉面砖,其主管单位为鹤壁市瓷件厂。1999年5月25日,鹤壁市计划经济委员会下发文件,同意xx厂变更隶属关系,隶属鹤壁市冶金建材工业局。2003年4月14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淇滨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xx厂破产还债。2003年6月12日,信达郑州办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申报了包括本案1500万元贷款及利息在内的 2800万元的债权,至信达郑州办起诉之日,破产程序尚未终结。(3)鹤壁投资公司于1999年7月13日更名为鹤壁市专项资金管理处,后又变更为鹤壁投资公司。一审过程中,信达郑州办提供了鹤壁投资公司1994年至1998年、2001年12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市财政信用贷款、融资、参股、控股、投资和委托贷款。鹤壁投资公司提供了2004年2月10日至2005年3月31日该公司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该证书显示: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代表政府投资、管好用活国有资产、参股、控股、投资和委托贷款,经费来源是经费自理。(4)一审庭审中,鹤壁投资公司举出信达郑州办业务档案一套,该档案xx厂背景材料中记载:“该项目原为鹤壁瓷件厂的技改项目,后因内部原因和来自市里的行政干预,该项目改为异地xx,由原市区xx改为庞村工业区征地xx,成为新建企业。”鹤壁投资公司举出该证据是为了证明鹤壁建行营业部违背指令性计划。信达郑州办称鹤壁投资公司未经其同意复制的上述材料不能作为证据适用。 (5)一审庭审中,鹤壁投资公司对信达郑州办起诉的利息有异议,认为1999年9月20日债权转让之前的利息应按照xx厂与鹤壁建行营业部核对的利息数额 5656121.60元为准,1999年9月20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年利率计算后加收20%的罚息数额是442.25 元,利息共计为1007.8621万元,信达郑州办认为上述计算的数额还应计算复利,合同到期后应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罚息,截至起诉之日,利息应当是 1548.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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