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条例范文

2015年02月12日11:19        熊晶晶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条例范文

  一、在本章程中

  \'法规\' ( Act) 指 《 公司法 》 ;

  “印鉴”指公司的通常印鉴;

  “书记员” ( secretary )指任何被指派履行公司书记员职务的人;

  如无相反旨意,书面表达形式应解释为包括铅印、版印、影印及其他以可见形式呈现或复制文字的模式;

  本章程所含的单词和词组应按 《 法律解释法 》 以及本章程对公司产生约束力之日有效的 《 公司法 》 的规定予以解释。

  股本和权利类别

  二、根据 《 公司法 》 规定,董事会可发行公司股票,所发行的股票可附有董事会按公司通常决议所决定的有关红利、投票、资本利润率,或其他事项的优先、延期,或其他特殊权利或限制,但不得影响已经授予任何现存股票股东的任何特权。

  三、根据 《 公司法 》 ,经一般决议通过,任何优先股均可发行为可赎股份,或按公司意愿,发行成必须赎回的股份。

  四、当股份资本分为不同种类的股票时,每种股票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种股票的发行条件另有规定),经该种发行股票 75 %的股民书面认可,或经该种股票股民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过决议专门许可,则可以变更。本章程有关股东大会的规定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可适用于此种股东特别大会,但会议法定人数至少必须为两人,持有或代表该发行股票三分之一的股份,且任何参加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可要求进行投票。

  五、股民所拥有的优先股的权利或其他权利,除非股票发行条款另有明文规定,均应视为可因设立或发行同等股票而作变更。

  六、公司有权按 《 公司法 》 规定支付佣金,但应将支付或同意支付的佣金比率或数额按 《 公司法 》 规定的方式予以披露,且佣金比率不得超过有关股份发行价格的 10 % ,或佣金数额不得超过等同于该发行价格 10 %的数额(依情况而定)。此种佣金可用现金支付,或用缴清股款或缴清部分股款的股票支付,或部分用现金部分用股票支付。在每次发行股票时,公司也可依法如此支付经纪费。

  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公司不承认任何人按信托持有任何股份,公司无义务或责任承认(即使作出有关通知)任何股票或股票单位所附的衡平法上的权益,或有权益、未来权益或部分权益(除非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规定)或与任何股票有关的任何其他权益,注册股东享有的总体绝对权利除外。

  八、根据 《 公司法 》 规定,凡注册登记的股民均有权免费得到盖有公司印记的股权证,就数人持一股或数股情况而言,公司无义务向所有联合股东发放卡证,每股只需向其中一个股东发放一张卡证即可‘

  Lien 留置权

  九、对所有已经催缴的或在规定时间应缴的股款(不管目前是否应缴)的股份(未缴清股款的股份),公司都享有优先留置权,对所有以个人名义登记的,目前应由他或用他的财产向公司支付股款的所有股份(缴清股款的股份除外),公司也享有优先留置权;但董事会可随时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不受本章程规定约束。公司对股份享有的留置权,如果有,应当扩大适用到与股份有关的所有红利上。

  十、公司可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公司享有留置权的股份,但只有当与留置权有关 的一笔款项到期应付后,或在将要求支付与留置权有关的应付部分款项的书面通知送交注册股东,或因股东死亡或破产而送交有权接收股份的人 14 天后方可进行出售。

  十一、为执行此种销售,董事会可授权某人将所售股份转让给买方。买方应登记作为所转让股份的股东,他无义务负责购买资金的使用,他对股份的所有权也不得因销售程序的不正规或无效而受影响。

  十二、销售所得应由公司接收,用于支付所属留置部分现已到期应付的款项,如有剩余,应当(扣除在出售前同样属于留置款项,但目前尚还未到期的款额)交付给在销售之日股份的持有人。

  十三、董事会可随时向股东催缴股款(不论是就票面价值或是溢价),而不必按股票分配条款规定的期限,只要催缴的款额未超过股票票面价值的 25 % ,或缴款日期超过上次催缴所定支付日期一个月,所有股东必须(但至少得在 14 天前收到通知,说明缴款的时间或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公司缴纳所催缴的款额。董事会可以撤销或延长缴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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