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环境污染致人健康权受损害如何处理?

2015年02月13日09:13        赵逸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环境污染致人健康权受损害如何处理?

  环境问题发生的本质性原因是人类在追求和实现生存和生活质量的利益要求时单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境利益所致,即不当利益的追求与利益追求的不当。近年来我国环境行政诉讼的效果不尽如人意,这与环境行政诉讼确有其特殊性有关。需要根据环境行政诉讼的特点,进行制度创新。

  您好,请问一下律师,我家周围是一个废弃的纸厂,味道很难闻,请问现在我家有了小孩子,如果健康受到了影响,请问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一般应由环境保护部门先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法院,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法院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何为环境污染侵权诉讼

  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战略目标,就是要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公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不断提升。另一方面,全社会乃至全球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环境形势的日益严峻。这些因素使公众比以往更加关心生存、生活环境,更主动地参与环境保护和建设,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各种环境污染给人们带来了不良影响,主要包括1、噪声危害;2、以煤气、蒸汽、热气为代表团的有毒、有害的气体; 3、尘埃、沙尘、砂等粉尘危害;4、光污染;5、废水污染等等。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通过司法方式解决各类污染给自己带来的危害,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环境问题发生的本质性原因是人类在追求和实现生存和生活质量的利益要求时单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境利益所致,即不当利益的追求与利益追求的不当。近年来我国环境行政诉讼的效果不尽如人意,这与环境行政诉讼确有其特殊性有关。需要根据环境行政诉讼的特点,进行制度创新。根据实际研究,环境行政诉讼的特点主要有:(1)环境行政主体内部利益机制有冲突,环境行政诉讼的被告很多情况下实际上是影子被告,而真正的是政府;(2)所指向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价值选择非常模糊,使得环保部门在干预时是很犹豫的,往往不能一概地加以否定,有时对加害人(企业)需要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对受害人的保护有保留,这决定了在进行制度设计以及法院在判断时不能按照判断一般的行政行为的标准来判断;(3)一般行政诉讼主要保护弱势一方即原告利益,而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告并非一定处于弱势;(4)环境行政诉讼制度技术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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