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健康权致人残废的赔偿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侵害健康权致人残疾的损害赔偿应包括侵害健康权常规赔偿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抚养的间接受害人的抚养费赔偿等几个部分。具体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如下:
1 对于致残的伤害治疗涉及相关费用按照侵害健康权的常规赔偿确定。
2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关于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民法通则》第119条只规定了一个原则,没有规定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第146条简要地规定为:“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5)项的规定及其他有关司法解释确定,即: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侵权行为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另外赔偿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应注意与常规赔偿中受害人的误工费赔偿相衔接,在定残之时前,赔偿误工费,定残之时起,赔偿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3 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该项费用应包括残疾用具维修和更换产生的费用。
4 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
20年计算。但6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5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受害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不满18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扶养费少计一年;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的,抚养费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包括与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存在法定扶养关系和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的间接受害人。以上费用,除了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外,一般应一次性赔偿。对于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除采取一次性赔付外,对于数额巨大的,也可采取定期赔付的方法,但应当确定每期的赔偿额,并要求责任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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