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不缴社保需罚

2015年03月02日11:05        周婕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单位不缴社保需罚

  问:我在一家大型足浴城做了几年,前不久听一个学法律的老乡说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于是跟老板说了一下。老板说足浴行业都没交社保,社保包到工资里面去了,否则我们不可能每月拿到几千元,说这是行规。请问:是这样的吗?

  答: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你在公司参加工作,公司必须给你购买社保,如果退休前单位没有给你缴纳社保,退休后可以要求单位补交。

  跟法规不一致的行规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规强制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2、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3、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罚款:

  1.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2.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3.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2、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3、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条例》还规定,对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36)号)规定,“对经调查确认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费的企业,除按《征缴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可采取以下行政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企业上市;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将国有企业缴费情况纳入企业领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依法缴费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除不能晋级、评选先进和获得年终奖金外,拖欠当年还要给予警告,次年仍拒缴纳的,给予撤职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其独资、参股设立新企业,不予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及增加经营范围”。

  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手续,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劳动者发现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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