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演唱会场租纠纷终审

2015年03月03日09:49        熊晶晶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三高”演唱会场租纠纷终审

  昨天,受到媒体广泛关注的“三高”演唱会百万元场租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决。这意味着,音乐会主办方中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必须向故宫博物院支付100万元场租费并支付利息。

  2001年6月,故宫博物院与中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在故宫午门广场举办“世界三大男高音紫禁城广场音乐会”协议。约定演出共10天,中国文化艺术公司向故宫博物院支付午门古建租借费等共计200万元,分两次支付。演出结束后,中国文化艺术公司以协议是因故宫博物院乘人之危被迫所签、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及高额场租属乱收费为由,拒付尚未支付的100万元租金。2002年5月,故宫博物院将中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2002年9月,东城法院一审判决,中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给付故宫博物院场地租用费余款100万元及其利息。判决后,中国文化艺术公司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宫博物院与中国文化艺术公司经平等协商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故合同应认定为有效。现故宫博物院已经按照约定提供了场地,中国文化艺术公司实际使用了该场地举办“三高”演唱会并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一半租金,现其以故宫博物院收费无根据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不支付剩余租金没有道理。中国文化艺术公司上诉称在签订协议时存在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情况,但其未能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且其在合同订立后及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并未积极行使撤销权,故法院对其所述不予采信。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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