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行政调解程序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执行湖南省、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项目,因对工程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变更签证、定额执行、调整文件等不同认识引起的造价纠纷,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造价管理部门介入调解,除定额解释外,其他均为行政行为。
二、申请工程造价纠纷行政调解须提供以下资料:
1、造价纠纷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调解的书面报告;
2、造价纠纷当事人双方各自的意见及举证材料;
3、施工图;
4、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5、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数、会议纪要、设计变更等;
6、造价纠纷当事人共同确认的施工签证等计价资料;
7、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针对工程造价纠纷当事人双方分歧,提出的书面意见。
三、行政调解持程序
1、工程造价纠纷当事人双方持相关资料到市造价站办公室(三)申请行政调解;
2、市造价站行政调解人员听取双方意见,查看施工合同、签证及施工图纸,必要时去施工现场勘察、核实;对重大复杂的工程造价纠纷,由市造价站组建一支资深造价工程师组成的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专家组。
3、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行政调解人员出具书面调解意见报站长审批;并告知造价纠纷当事人双方到市造价站办公室(三)领取行政调解意见书。如认为不可调解的纠纷,将及时书面告知,并建议提请仲裁、诉讼等司法程序解决,调解失败的,其前期如形成的调解意见随之拆除,且不作为任何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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