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

2015年03月04日10:34        赵逸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

  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依据里面对人身伤残等级也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分 则

  1 一级残疾

  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1.4 三肢瘫(肌力1级)。

  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1.8 呼吸困难ⅳ级。

  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10 心脏移植术后。

  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12 小肠切除90%以上。

  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 二级残疾

  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 双眼球缺失。

  2.2.7 双眼盲目5级。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 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三级残疾

  2.3.1 重度智力障碍。

  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 心功能ⅲ级。

  2.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 肝切除3、4以上。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 四肢残疾

  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 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 双眼盲目3级。

  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1 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 一侧全肺切除。

  2.4.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双侧肺叶切除。

  2.4.18 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 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 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 膀胱全切除。

  2.4.25 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 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 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 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 五级残疾

  2.5.1 中度智力障碍。

  2.5.2 单肢瘫(肌力1级)。

  2.5.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 面部中度毁容。

  2.5.9 双眼低视力2级。

  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 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2.5.13 两肺叶切除术。

  2.5.14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 呼吸困难ⅲ级。

  2.5.16 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 全胃切除。

  2.5.20 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 重度肛门失禁。

  2.5.22 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 重度排尿障碍。

  2.5.26 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 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 双侧卵巢切除。

  2.5.31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3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5.37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5.3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2.6六级残疾

  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7七级残疾

  2.7.1轻度智力障碍。

  2.7.2三肢瘫(肌力4级)。

  2.7.3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舌体缺失1/2以上。

  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7.19器质性失音。

  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7.21一肺叶切除。

  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以上。

  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7.26胰切除1/3以上。

  2.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7.29肾功能 不全代偿期。

  2.7.30一侧肾切除。

  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

  2.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7.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7.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7.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7.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7.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7.43髋 、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8八级残疾

  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2.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响容貌。

  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11双眼偏盲。

  2.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2.8.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ⅱ级。

  2.8.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术。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结肠切除1/2以上。

  2.8.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2.8.30 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8.31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3阴径头完全缺失。

  2.8.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2.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2.8.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8.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2.8.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2.8.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2.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2.8.47股骨头缺血坏死。

  2.8.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2.8.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2.8.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2.8.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9.22舌体缺失13以上。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气管成形术。

  2.9.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难ⅱ级。

  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轻度肛门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一侧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7阴道成形术。

  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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