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难点在哪里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是在交通事故认定制度确立后一项重大制度安排。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当前的交通事故处理的体制,一项重大变革就是取消了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制度,也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为证据使用。作为证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法院在法庭审理时均可进行审查,从而将交通事故认定纳入诉讼证据审查的范畴。实施四年来,交通事故认定书审核工作不尽人意,当事人怨声载道,客观上也影响了交通事故的公正处理。其中原因既有制度的缺陷,也有体制的不畅。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不经过诉讼程序的交通肇事案件缺乏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机制,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疑义没有救济途径,导致有瑕疵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行政程序的证据使用,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进入诉讼程序的交通肇事案件,虽然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审查,但是由于交通事故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审查力度明显偏弱。由于交通行业的特殊性,检察官或法官对交通事故涉及的大量专业技术性知识比较欠缺,审查质量难以保障。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根本不审查或根本没有能力审查而直接适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认定的情况,导致审查机制形同虚设。三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由于其形成过程的特殊性,使得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审查时具有先天的障碍。
因此,强化公安机关内部的审查力度,客观上给与当事人合理的救济途径,对及时纠正存在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同是对疏导当事人的情绪是合理的和必要的。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性质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并非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其性质要从交通事故认定工作的性质和特征说起。交通事故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同时又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交通事故具有偶发性和随机性,原因复杂多样,过程千差万别,在认定交通事故过程中涉及法学、交通工程学、汽车工程学、道路工程学、法医学、物证技术学等多学科的知识,不经过专门的训练并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专业人员,很难胜任这方面的工作。交通事故认定中包括了交通事故事实的认定、成因分析和当事人责任认定三个主要环节,从本质上看,交通事故事实的认定是一个证明过程,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是一个判断过程,而当事人责任的认定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证明、判断和法律适用的过程具有鲜明的主观性,使得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质量严重依赖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分析问题的能力、法律知识、交通专业知识以及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失误或不当的可能性较大,强化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审核力度势在必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交通事故认定工作应当作为交通事故处理中证据调查的一个环节。因此我们认为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技术检验鉴定、专项调查等基础上的一项证据调查工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建立在证据之上的证据,其证明能力明显高于其他证据。
因此,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性质为依当事人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证据调查工作的一次复查核实。在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制度确立之前,交通事故认定工作监督是通过执法质量监督体制进行,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制度将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启动权赋予交通事故当事人,有利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及时纠正不当的交通事故认定,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核心价值。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主要内容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实体性审查,主要包括对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对当事人责任划分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二是程序性审查,主要对交通事故调查和认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内容决定了交通事故复核工作是对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全面审查,并不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的法律效力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对象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认定的具体内容即交通事故事实、交通事故成因、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正确性进行核实,审核的主要方式为书面审查。上级公安机关在复核过程中不仅注重下级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也要重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意见。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复核可形成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结论和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对于下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来说具有执行力,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决定的,可以按照《人民警察法》第43条规定予以处理,还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办理,必要时依据《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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