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过度医疗”?
如何界定“过度医疗”?
马亦龙教授在这份名为《综合治理公立医院的过度医疗》的提案中说,“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简单说,“过度医疗”是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过度护理。过度医疗的行为表现在:不该住院治疗的住院治疗,不该做的检查做了检查,不该手术治疗的手术治疗,不该用贵重药品的用贵重药品,不该用贵重耗材的用贵重耗材。
“过度医疗”的定义虽然很明确,但在现实中却又非常难以界定。因为,临床医学非常复杂,每个患者的情况都不一样,即使是同一种病也有不同的表现,同一种病的不同时期治疗方法也不同。一般来说,对“过度医疗”判定的基本准则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在治疗中,要看医生的目的何在,治疗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另外有几个附加条件是: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中是否能体现病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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