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一英重要的人格权,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是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民有权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任何人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身体自由,否则即为侵权行为,加害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精神自由权又称内心自由权,是以公民意思决定的独立和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为内容的人格权。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自由决定自己的意思,这是公民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前提,依法受法律保护。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一项权为重要的私权利,是自由权的重要内容,也是宪法的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之一,具有重大价值。但我国《民法通则》并未明确确立人身自由权,这实在是一大疏漏,日后有待完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对人身自由权不加以保护。首先,保护人身自由权有宪法依据。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止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可见,宪法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是相当详尽的。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9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侵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时,实质上保护的就是公民的精神自由权,禁止他人以诈欺的方式侵害公民的精神自由权,使公民陷入不安、悲伤等有损身心的精神状态之中。
《民法通则》第102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提到了“他人……人身的”这一字样,这应当包括人身权中的所有权利,自然也应当包括人身自由权。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可以适用该条规定。
相关阅读: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 第二十六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已由单位补发国家是否还应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批复……[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