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赔偿义务人的种类

2015年03月06日09:54        赵逸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医疗赔偿义务人的种类

  1、医疗机构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赔偿义务人一般是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并非所有医疗机构均可成为适格的被告。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或者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机构,而且具有独立的可合法处置的财产,也可以成为被告,即可能的赔偿义务人。

  2、医疗产品生产商、销售商

  在因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后出现损害后果时,患者可以向生产、销售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提出索赔,后者即为此类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义务人。但是,除非患者是在医疗机构外自购医疗产品,否则患者很少单独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提出索赔。

  3、血液提供机构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在被输入不合格血液后出现损害后果时,患者可以向不合格血液的提供机构主张权利,后者即为此类案件的赔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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