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护的起止时间和期限

2015年03月06日09:55        赵逸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监护的起止时间和期限

  (1) 监护制度的启动时间无规定。

  从理论上讲,法律规定的监护原因出现,监护就开始了。而实际生活中,监护人被确定且正式进行监护活动时,监护才开始。因此,如果监护人不能够确定或不接受指定,就会导致监护原因发生之后被监护人的教育、监督和保护处于空白阶段。

  (2)未规定监护终止的有关内容。

  监护终止包括绝对终止和相对终止。所谓绝对终止是指监护的必要性消灭,没有另设监护人的必要。监护的相对终止又称监护人的变更,是指监护的必要性未消灭,仅仅是监护人终止其监护职务,需要另外确定监护人。因此监护的相对终止只是现有监护人因为特定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时,发生的监护义务转移。我国《民法通则》仅仅在18条3款提到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经有关人员和单位的申请,法院可以撤消监护人资格的规定。而对监护人的变换及监护终止则无具体规定。监护终止是整个监护制度中一向必不可少的内容,为维护完整性,我国的民法典应该加以规定。

  (3)监护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监护的期限作明确的规定。依常识推断,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最长时间为18年;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为患病到病愈。但是,如果被监护人的精神病终生不愈时,那么依据现有的法律,监护人可能得履行一辈子的监护职责。如此,将沉重的负担仅仅加诸于一个人身上是不合理的。

  相关阅读:

  论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免除的条件

  论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免除的条件 在现实生活当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实施不法行为致使他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他们一般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确定……[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人身伤害赔偿知识排行榜
人身伤害赔偿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