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保证的含义是什么
什么是人事保证
基于避免风险的需要,用人单位通常要求应聘特定岗位的人员应当提供保证人,保证雇员在职务期间内行为的合法性并要求保证人在一定条件下赔偿雇员对用人单位所造成的损害,此即为人事保证。
人们对人事保证的阐释主要有以下不同的视角:
(1)从保证对象的角度揭示人事保证为保证的特殊类型。
如梅仲协先生认为,“就主债务人之克尽职责及服务为保证者,曰职务保证” 郑玉波先生认为,“人事保证(Personalkaution)乃就职务关系或其他人事关系所为之一种特殊保证也。” 邱聪智教授认为,“一般所称之人事保证,亦称职务保证或身元保证,乃系就职务关系或其他人事关系中将来可能发生之债务,所为之一种特殊保证。” 中国大陆学界亦主要从此角度,给人事保证下定义,如徐开墅教授主编的《民商法辞典》中人事保证的词条为:“人事保证(personal gurant)指因职务关系或其他人事关系所产生的一种保证。”
(2)从民事法律行为即契约(合同)的角度对人事保证进行阐释。
如我国台湾民法规定:“称人事保证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他方之受雇人将来因职务上之行为而应对他方为损害赔偿时,由其代负赔偿责任之契约”。 从而将人事保证规定为有名合同之一。中国大陆学者亦从合同视角,界定人事保证:“人事保证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允诺在他方的受雇人将来因职务上的行为造成雇佣人损害时,由其代负赔偿责任的合同。”
(3)从保证的对象、义务与责任等综合角度对人事保证进行阐释。
如史尚宽先生认为,人事保证“谓就雇佣或职务关系,就可责于被用人之事由,致生损害于用主时,保证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之保证”。 台湾关于人事保证立法理由书阐释为:“一般所称之人事保证,或称职务保证,乃系就雇佣或其他职务关系中将来可能发生之债务所为具有继续性与专属性,而独立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之一种特殊保证,惟仍系就受雇人之行为而代负损害赔偿责任。”
人事保证为一种特殊的保证,系就职务等人事关系所作的保证,具有人身关系与债务关系的双重属性。人事保证“以被用人有损害赔偿债务为前提,而保证其债务,为民法上之保证,且为将来债务之保证。”
具体而言,人事保证以下内涵:
其一,人事保证系以主债务人的职务行为为标的的保证。人事保证系以人事关系为保证对象的特殊保证,而保证人所作保证的人事关系中,主要是雇佣职务关系中的行为,即主债务人的职务上行为。
其二,人事保证系以未来债务所作的保证。依学理,人们可为将来债务作保证,一般保证亦不以既存之债务为限,将来的债务如可得确定者,亦可设定保证,如最高额保证。人事保证,系以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债务所作的保证,故属于将来债务的保证。
其三,人事保证系对受雇人损害赔偿债务所作的保证。人事保证所保证的对象,为受雇人职务上行为所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亦即就受雇人的损害赔偿赔偿债务代负履行责任。故“保证人仅因可归责于职务上的过失或其他人事关系所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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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事保证
论人事保证 [摘 要]人事保证从性质上属于特殊保证,应与损害担保契约加以区分,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为完全独立契约。如果属于完全独立契约则为损害担保契约,如果既有独立性又不失补充性之契约,则为人事保证契约。民法典应对人事保证制度加以规范。 [关键词]……[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