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医患关系?
一、医患关系的定义
医患关系是以医务人员、医院为一方,即医方,患者、家属为另一方,即患方,自然形成的自愿结合的一种社会人际关系。医生与患者在这个关系中扮演着服务提供者与接受者的角色。
一般认为,医患关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医患关系是特指医生与患者之间相互关系的一个专门术语;广义的医患关系指以医生为主体的与从事医疗实践活动有关的“医方”与以患者为中心的与求医行为有关的“患方”,在医学实践活动中所发生的人际关系。
二、医患关系的特点
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医患关系定格为一种双向的特定的人际关系,与其它人际关系相比有其不同的特点。我国医疗卫生工作公益福利事业的性质决定了医患关系长期以来呈现这样几个特点:
(1)以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为原则建立的平等关系。
(2)以社会法制为保障建立的依赖关系。
(3)以与救死扶伤相关联、以医疗技术为保证的委托关系。
三、医患关系的内容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医患关系的非技术方面。
即与医生诊疗技术和方法无关的医生与患者“纯”人际关系,确切地说,就是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医德医风的表现而引发的医患关系现象。医患关系非技术方面实际上体现了社会人际关系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尊重、信任及诚实,没有这个基础,任何人际关系都不可能很好的维系。更何况社会对医生的品格期望是极高的,而且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对患者的治疗效果影响是很大的。希波克拉底曾经说“一些病人虽然意识到其病况的险恶,却仅仅由于对医生德行的满足而恢复了健康”。所以,医患关系的非技术方面是今天医患关系的主体或说主要方面。
二是医患关系的技术方面。
是指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围绕诊疗技术性的问题建立的关系。如征求病人对治疗的意见、讨论治疗方案等等。它是医患关系的组成部分。
三、和谐医患关系
和谐医患关系,简单讲是指以医生为中心的群体(医方)与以患者为中心的群体(患方)在医学活动中建立起来的协调匀称的相互关系。通俗地说就是指在医学活动过程中医生与病人之间结成的相互理解信任、和睦、融洽的一种人际关系。
和谐医患关系,首先政府要坚持卫生事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使人人都可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保证医疗需求的可得性、环境的舒适性和服务的人文性;
其次,确保医疗纠纷的处理有法可依,同时考虑医学风险,以制度保证医患双方的利益,完全消除医患间发生恶性事件的可能;
再次,提高医务工作者医疗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使医生和患者能够进行有效的沟通,互相信任和理解,政府、医院与相关社会群体和谐相处。
知识拓展:
医患关系是指“医”与“患”之间的关系。“医”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包括病人、病人的家属以及除家属以外的病人的监护人(有时称作“患者方面”)。
此处所称的“医”主要是指医疗单位及其医务工作者。不仅包括各级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疗养院和门诊部,还包括各种诊所、卫生所、医务所等。医务工作者也是一个广义的概述。其中主要是指各级各科医生,由于医生的服务态度、医术水平、负责精神等方面因素引起的医疗纠纷最为常见。其次常涉及医疗纠纷的是护士,她们负责治疗的具体操作和护理工作,如果粗心大意、操作失误、擅离职守也易导致医疗纠纷。此外,医疗单位的管理人员有时也会成为医疗纠纷的“肇事者”,常见的有管理工作未尽职尽责,使医疗环节脱档而给病人造成损害;或者医疗单位的领导瞎指挥,硬性要求主治医生使用或不使用某种药物及诊疗措施,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
此处所称的“患”是指接受诊疗的病人。如果诊疗及护理过程没有导致病人死亡,就必须由病人本人提请医疗纠纷的处理。当然,按照法律的规定,病人可以委托家人、亲友、律师等人充当代理人,以病人的名义,具体实施解决医疗纠纷的工作。如果在诊疗护理过程病人死亡,那么他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取代患者而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都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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