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患方应履行的义务

2015年03月09日10:10        赵逸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患方应履行的义务

  一般说来患方应履行如下义务:

  1、接受诊治

  病人在医疗合同成立以后,应按约定的时间(挂号单上确定的有效期限)前往医院进行门诊或进行治疗,否则就属于违约,即无权就此挂号单要求医院履行义务或返还挂号费。如果患者拒绝受诊或终止受诊,且不存在可归责于医院的事由时,医疗合同归于消灭。

  2、遵医嘱

  医院的医治效果取决于医患双方的共同配合,因此患者除了按指定的时间到达医院接受治疗外,还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如果患者没有按医生嘱咐的事项进行而要求医生承担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显然于理难容。

  3、支付医疗费

  患者在接受医疗之后,不论结果如何都应当支付医疗费用(“包疗合同”除外)医方应当开列明细的清单交予病人,除非有滥收、错收的情况,患者应如数缴付。医疗费的支付时间,如有特别约定时从约定,无特别约定则从习惯,二者都没有时,一般在医疗行为完成时支付。

  【延伸知识】

  特别提及的是关于医疗合同中的违约金及医方的免责条款的问题。就一般的合同而言,在订约之时双方当事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约定违约金,但医疗债务为一种手段债务而非结果债务,所以很难以未达到合同结果为由设定违约金,在现实中也少有人采用此方式,毕竟其可操作性较差。至于当事人所设定的免责条款,主要涉及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其内容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排除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承担的责任,不得否定合同双方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必须符合公平合理性条件的要求,否则该约定条款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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