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规确定的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2015年03月09日10:13        赵逸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规确定的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法规确定的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医疗活动主要是由医务人员直接进行的,在医务人员存在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其所在的医疗机构依据雇主责任对之承担责任。因此,《条例》也强调了医务人员的过失。我国有关法规中的医务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主要是医生、护士、药师和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如医疗器械的操作人员等。法规确定的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2、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3、对急危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6、告知并取得同意的义务。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都有关于此义务的规定。此义务旨在满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履行此义务将排除侵袭性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违法性。如果未使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同意之承诺,则除非符合前述容许性危险的条件,如患者濒临生命危险,如不及时实施该项医疗行为将造成患者丧生等情况,则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7、保护患者的隐私。医疗活动以患者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信赖为基础,在医疗活动中,患者往往需要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自己的隐私,因此,医务人员必须为病人保守秘密,否则不仅是对患者的侵害,而且将对整个医疗行业产生不利的影响。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明确隐私权为一项具体人格权。但《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执业活动中必须履行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22规定:“医务人员未经县以上政府卫生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行政规章中,《护士管理办法》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l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人、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有关情节公布或传播。因此,保护患者隐私系一项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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