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投诉的条件和受理部门

2015年03月10日09:05        熊晶晶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消费者投诉的条件和受理部门

  一、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依据;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另外,消费者申诉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

  2.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

  3.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价格、受损害的程度、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及投诉人的要求等;

  4.提供有关凭证,如发票、信誉卡、保修卡、产品说明书等的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消费者所购商品要注意保持原样,以便申诉时查验;申诉时要实事求是,如怀疑某商品有质量问题时,应先对商品进行技术专业鉴定,以鉴定结果来判断商品质量,不能凭主观感觉来判断商品质量问题。

  二、消费者投诉和举报的受理部门

  目前,我国受理产品质量问题的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

  国务院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面,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明确分工如下:

  1、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2、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配合。

  3、在市场上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凡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助。凡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同一问题,不得重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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