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主体较为特殊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以受理?
根据《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84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以及其他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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