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案例回放】
2007年9月,乙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广州市某小区厂房1、厂房2、厂房3、宿舍工程由甲公司承包施工。其后,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建某小区厂房1、厂房2、厂房3、宿舍工程,合同价款为26460314.77元,其中工程承包总价为26118836.77元、安全生产措施费为341478元。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00天。
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报价汇总中的价格应包括该工程所有材料、人工、设备(上述费用不随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施工设备、临时用水、用电、临时设施费、赶工措施费、文明施工费、交通安全维护设施费、技术措施费、材料检测费、试验费用、绿化养护费用、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含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内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并包括执行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时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认为,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税金、规费、措施费等价格出现上涨,合同约定的合同造价不足以支付施工成本,遂多次发函给乙公司,要求协商调整工程造价。此后,双方就调整工程造价问题进行协商,但一直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甲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仲裁条款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调整工程造价。
工程结算的常见法律适用
建筑市场三部基本法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三部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建筑市场的基本法,是一部总括性法律,其内容较为原则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规则,保证了整个工程建设在一个合格承包商的运作下能够按时按质顺利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障了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具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对建筑工程合同作出了基本要求和规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是裁判机构在处理建设工程中结算纠纷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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