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结算争议之认定规则
一、固定价格之认定规则
就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如果当事人因此发生争议,则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就是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合同当事人对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进行约定的,则应按约定的方法来认定。对此是固定价以外的部分,应当另行确定工程价款。
二、可调整价格之认定规则
可调整价格就是双方在合同约定价格调整的方法。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3条规定,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因此,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方法来认定工程价款当无异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合同中对价格调整的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是不是就直接适用上述示范文本中规定的调整因素而认定工程价款呢?回答是否定的。
根据《合同法》第61条之规定进行解释能够认定的则应根据补充协议、对合同进行体系解释的结论及双方的交易习惯来认定,只有在上述方法均能认定的情况下,方能根据第62条第2项指引适用下列的规则来认定工程价款,即市场价格,或者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由此看来并不能当然适用这些规定来认定工程价款。而只能适用市场价格、政府定价或者市场指导价。
但在司法实践中则不是如此操作,其操作方式为: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据此,如果当事人对工程价款之确定不能达成一致,则直接适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来认定工程价款。对于固定价格确定工程价款以外的工程价款的认定也可以适用这种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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