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要证据怎能丢失?

2015年03月12日09:17        赵逸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重要证据怎能丢失?

  青海新闻网讯 一起长达6年的医疗官司随着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法字第三号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下达而告一段落。然而,这起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病历原件“不翼而飞”,这意味着无法对死者的死因做司法鉴定。这起医疗官司又将如何了结?

  1998年10月,李明立(已死亡)因“风湿性心脏病、主动脉瓣窄漏及二间瓣窄漏”住进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原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于1999年2 月6日在医院死亡。李明立的姐姐是一名医护人员,她怀疑弟弟的死亡原因是医院一直错用洋地黄类药物(毒毛花苷K注射液),遂向青海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起医疗事故鉴定请求,理由是洋地黄类药物的禁忌症中明确指出是“二度或高度房室传导阻滞”,而李明立恰有“二度房室传导阻滞”。

  据李明立的父亲李玉田介绍,在做医疗事故鉴定时,他发现医院提供的病历中有几处作了改动,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但因为证据不足未被采纳。当时省医学会做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死者家属不服,向西宁市城西区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做司法鉴定,同时,请求对医院的病历原件给予证据保全。

  2000年10月,城西区人民法院对李明立在青大附院住院的病历依法扣押和封存,但以“技术力量所限,不能受理”为由,未做司法鉴定。因而,在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和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次审理中都依然采纳了这份鉴定,结果李明立的家属都败诉。

  2004年,在死者家属的请求下,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就李明立在青大附院住院期间死亡一事做司法鉴定。在这期间死者的家属也做了大量的准备(查阅资料、走访专家),想提供一些证据证明医院提供的病历被修改过。2004年3月1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发出举证通知书,通知双方于3日内举证。省法院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前往青大附院调病历原件时,得到的答案是“无此病历,城西区法院尚未归还”,又到城西区法院去调,回答是“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病历退还我院后,我院就退还给了青大附院”。但是青大附院对李明立病历情况也出具了详细说明,否认城西法院退还病历。

  那么,这份关键的证据究竟在哪里?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曾做了调查。2005年3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关于李玉田反映城西区法院丢失其子李明立病历档案问题的调查报告》结论是,病历是否退还青大附院尚不能查实,城西区法院因修建办公楼,曾两次搬迁办公地点,病历是否在搬迁的过程中丢失,目前不能确定。

  近日,记者到城西区法院了解病历原件的寻找情况,副院长马德祥说,他们的确将病历原件归还给了青大附院,但没有任何交接手续。对于记者提出的“究竟是谁负责将病历原件归还的”这一问题,他说“时间太长了,记不太清楚了,好像是当时的书记员马启功。”但据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负责人说,像这样的重要证据在归还原单位时应该有正规的交接手续。

  李明立的病历原件是否真的被修改过?他的死亡究竟是不是医疗事故所致?病历原件的丢失让李明立的家属无法再做是否为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也使这些问题没有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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