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标被他人抢注为域名的救济措施

2015年03月12日10:08        熊晶晶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企业商标被他人抢注为域名的救济措施

  问题:我公司系生产洗涤用品的专业厂商,因产品质量过硬,所以我公司的产品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一致公认和好评。1990年,我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该产品商标。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公司希望能通过互联网加大自已产品的宣传力度,正当我公司要将自己的产品商标注册为域名时,却发现该产品商标已经被别人抢注为域名了,我公司现在应该怎么办?

  答:从目前的法律体系来看,无法得出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就会当然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的结论。换言之,商标权人并不当然享有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法定权利。我们知道,由于技术的原因,域名只能是唯一的,但是商标却并非如此。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里的商品分类表是国际通用的。可见,同一个商标可以被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在这种情况下,当两个商品类别不同但使用相同商品的权利人先后提出用该商标在同一域位上,如.com域位上进行域名注册时,先申请的一方将会获得该域名的注册,而另一方就不可能获得注册。基于此,商标专有权仅还是局限在该商标所注册的商品类别上,但却无法扩展到网络域名上。商标一旦被他人抢注为域名后,从某种程度上也就限制了商标的价值扩展,对商标权人来说,必然要带来相应的利益损失。这种冲突一旦发生,商标权人往往很难甘心接受。那么,冲突发生后如何解决呢?在目前法律尚缺乏相应的规定和处理原则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当一个企业的注册商标被他人抢注为域名后,应首先考虑与对方谈判协商,以求能获得对方主动申请撤销抢注的域名,再由商标权人重新注册。如能成功,应为上策。

  2.考虑与对方合作建网。双方均能使用此域名。

  3.当抢注者索要高额转让费或并不转让而只是转租并高价许可使用时,可以不再理会对方,只需在被抢注的域名上稍加改动,也能获得注册。一种方法是在域名中加连字符"一"或点".";另一种方法是在域名中加入其他缀词。如将yadu.com改为yadugroup.com,通过这种方式处理效果虽差一些,但可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4.通过到法院诉讼解决。商标一旦被他人抢注为域名,商标权人在协商不成又委实难认接受更改自己域名的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解决争议。由于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域名抢注不当然构成侵权,因此搜集其他的证据成为关键。

  (1)从现有法律体系中商标侵权的角度寻求证据。域名被抢注后,应注意调查抢注者在该域名下网页上所从事的行为性质。日本大多数专家认为,在网页上作广告、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是商标的使用行为,如未经权利人许可,则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2)从民事行为合法性角度出发,调查抢注行为是否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域名抢注者是否有通过域名转让获取暴利的主观恶意、非法目的,抢注者的网站网页是否在使用、是否在其他地方使用该域名。另外,注意收集抢注人对被抢注者借转让之名寻求暴利的证据,如来往信件等,一旦能证明对方主观恶意明显,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诉讼中获得胜诉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3)从不正当角度出发,看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之嫌疑。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一些企业为了扩大知名度往往将其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这时候,商标与企业名称是统一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商标被他人抢注为域名,而且双方经营的是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并存在竞争对手关系,笔者认为应该构成不正当竞争。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上述规定。另外,从目前国际通行的作法来看,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扩大到因特网上,也就是说,驰名商标权人享有在因特网上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法定权利。如在美国就有《反商标淡化法》对此予以规定。美国法院1997年初在INTERMATIC一案中,曾判决抢注他人商标为自己的域名,违反了《反商标淡化法》,构成了对驰名商标显著性的"冲淡",因此应予撤销。国际互联网专门委员会在一份建议中也强调了驰名商标的"国际性"。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对驰名商标作出明确的法律保护规定,但我国已干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承担着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义务。不过,目前我国在域名注册方面对驰名商标已经有所注意,据悉,国内的驰名商标在未注册域名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事先予以保护。(红星)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know-how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它是一种无形资产,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它与其它知识产权一样可以转让,并作为合同的标的成为贸易的对象,具有一种事实上的独占权。但是,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也有一定的区别:(1)know-how的独占性不是依靠任何专门法律而产生的,而只是依据保密措施而实际存在的;(2)know-how不能对抗独立开发同一秘密技术的第三人,任何第三人独立研制或以正当方式取得和掌握相同的非专利技术,均可独立使用转让;(3)know-how无地域特征,它的权利人可以向任何国家任何愿意得到它的人发放许可证;(4)know-how是不公开的技术;(5)know-how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只要不泄密,就可享有无限长的保护期。

  非专利技术转让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在我国技术转让中大部分是非专利技术转让,其中存在的侵权问题主要有(1)技术人员侵犯单位的技术秘密,擅自将本单位的技术秘密私下转让,获取经济利益;(2)技术人员"跳槽",将原单位的技术秘密带走进行转让,获取经济利益;(3)违反技术合同约定,受方擅自将供方的转让的技术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侵害供方技术秘密。(4)由于技术贸易的特性,技术秘密的转让在短时间内很难成交,需要买卖双方经过一个充分交流的过程,在这期间,受方总是千方百计了解有关标的的技术状况,供方稍不注意,就可能造成技术泄密。3.非专利技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专利技术相比,非专利技术的法律保护程度和方法有所不同。(1)非专利技术靠其所有者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才能享有独占权。因此它得不到专利法的保护,只能一靠自然保护,即采取保密手段,二靠合同保护。对内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规定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以后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对外在技术转让的合同中,用保密条款,规定技术受方负有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技术秘密的义务。凡违反合同中保密条款的,将受到有关合同法律的制裁。(2)非专利技术并不排斥他人的研究开发,任何独立获得相同技术知识的第三者,都可以使用、转让这种知识;而专利技术在法律保护期内是绝对排斥他人开发、使用或转让相同技术的。对于非专利技术,主要通过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保护。但由于技术秘密的秘密性,加之非法泄露和使用技术秘密通常是秘密进行的,给调查取证带来一定困难。另外以上各种法律、法规对技术秘密的保护都是不够充分的。因此要想使自己的技术秘密得以保护,一是企业自身要采取各种有效的保密措施,加强技术秘密的管理;二是将可以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法的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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