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内容

2015年03月13日09:01        周婕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内容

  审核制行政干预过多不利市场稳定

  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2015年资本市场改革的头等大事,是涉及市场参与主体的一项‘牵牛鼻子’的系统工程,也是证监会推进监管转型的重要突破口。从2000年3月开始,我国股票发行采用核准制。数据显示,十几年来,共核准近1700家公司首发上市,上市公司共筹集资本金5.31万亿元,对促进资本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市场发展,核准制的缺陷和不足逐步显现。

  由证监会审核把关,客观上形成了政府对新股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的‘背书’作用。这不仅降低了市场主体风险判断与选择,证监会的责任和压力不断加重,同时弱化了发行人、保荐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的责任。

  审核制下,由证监会对新股发行“管价格、调节奏、控规模”。这虽然短期有稳定股指和投资者心理的作用,但却不利于市场自我约束机制的培育和形成,甚至造成市场供求扭曲,对中长期股市发展不利。

  证监会主席肖刚认为,审核制行政干预过多且主观色彩浓,市场主体难以做出稳定、明确的预期,造成了市场主体与监管机构的博弈,代替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不利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稳定运行。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是企业的天然权利

  从一些国家和地区实施注册制的实践来看,注册制的一大特征是企业拥有发行股票筹集资本的天然权利,只要不违背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企业能不能发行、何时发行、以什么价格发行,均应由企业和市场自主决定。

  肖刚认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是注册制的监管理念,这要求企业必须向投资者披露充分和必要的投资决策信息,政府不对企业的资产质量和投资价值进行判断和 “背书”,监管机构不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负责,但要对招股说明书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负责,投资者依据公开披露信息自行作出投资决策并自担投资风险。

  注册制的巧妙之处就在于既能较好地解决发行人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问题,又可以规范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避免监管部门的过度干预,不再对发行人‘背书’,也不过多关注企业以往业绩、未来发展前景,这些都交由投资者判断和选择,股票发行数量与价格由市场各方博弈,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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