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一)会计主体假设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之服务的一个特定单位。会计主体界定了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企业一旦破产清算,原来的会计主体就不再存在。对于破产清算会计主体,在新的《破产法》颁布之前,会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破产清算会计主体是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破产清算会计主体是向人民法院负责的清算组。第一种观点显然是混淆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因为,会计主体是一个特定单位,破产财产是特定范围内的财产,是破产清算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之一,而非会计主体。对于第二种观点,在新的《破产法》颁布之前,以破产清算组作为破产清算会计主体,是有法律依据的,《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此可以看出,当清算组进入破产企业起,清算组就代替了破产企业法人主体的资格,成为破产清算会计的主体。
但由于新《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因此,新《破产法》颁布实施以后,破产管理人会计主体取代了破产清算组会计主体。用破产管理人代替清算组不仅是名称的变化,两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一是两者的人员构成不同。新《破产法》第24 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而《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 条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二是两者责任明确程度不同。新《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作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而《企业破产法(试行)》对清算组的职责规定较为原则,仅在其第24 条规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法律对清算组的行为没做具体规定。三是两者监督力度不同。新《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违反忠于职守和勤勉尽责义务或其他违法行为的,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企业破产法(试行)》对清算组成员的职务行为没有规定相关监督及责任追究措施。
(二)停止正常经营假设持续经营假设是假设企业能连续不断地经营下去,确定这一核算前提,旨在解决企业财产估价和费用分配等问题。但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虽然必要的合同将继续覆行,个别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将继续,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基本停止,在此情况下,持续经营假设显然不再成立。因此,破产会计否定了持续经营假设,而确定了停止正常经营假设。
(三)清算期间假设持续经营下的会计期间假设是指将企业持续不断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定的期间,以便结算账目,编制会计报表。这一假设对于正常经营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成本分配、编制报表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企业已无经营成果可供陈报,因此不再需要分期的时间性假定。破产清算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为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日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日,故破产清算期间假设具有随即性的特征,即破产清算期间假设取决于破产清算程序实施期间的长短。此外,由于破产清算会计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和会计核算是一次性的,不存在持续性和周期性的核算,从而使得破产清算期间又具备了一次性的特征。
(四)货币计量假设货币计量是会计的基本特征,企业无论是处于持续经营状态,还是破产清算状态,货币计量都是这两种不同状态的企业会计的基本前提。在持续经营状态下,货币计量包含着币值不变的假定,但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破产清算会计虽然继续使用货币计量,但币值不变的假设显然不再适用。破产清算会计要假定破产财产以清算价值计量,在对破产财产估价时,不但要考虑币值变动因素,还要顾及财产清算的价值贬值问题。清算负债无论是否到期,以现实价值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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