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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产质权设立的规定

2015年03月16日09:12        周婕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关于动产质权设立的规定

  一、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_『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合同效力与质权效力混同,根据本条规定,质物是否移转是质权是否生效的判断标准,当事人没有移转质物,质权无效;其质权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断,质权无效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不应将质权有效与否与合同的效力混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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