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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实现的条件

2015年03月16日09:20        周婕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动产质权实现的条件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样一个过程就是质权的实现。

  动产质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债务人履行其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不论债务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第二,必须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并且未得到清偿的原因不在债权人一方;

  第三,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如果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与他人共同占有质物的,有单独占有质物的权利,要向共同占有质物的他人行使单独占有的请求权。

  《物权法》第219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该条内容是关于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履行了债务,质权消灭,质权人对其占有的质押财产负有返还给债务人或者出质人的义务。第二,出质人提前清偿了所担保的债权,质权消灭,质权人对其占有的质押财产负有返还给债务人或者出质人的义务。

  物权法这样规定,是因为质权人有权占有质押财产依据的是已经设立的质权,但在质权消灭时,质权人就丧失了继续占有质押财产的依据,应当将质押财产返还给出质人。这里的出质人可能是债务人,也可能是第三人。当出质人是第三人时,质押财产应当返还给第三人,而不是返还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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