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成因及其防范
1 医疗纠纷的基本理论
1.1 医疗纠纷的概念 有人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请处理所引起的纠纷;也有人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产生分歧的争议,当事人要求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非经过行政的或法律的裁决方能解决的医院纠葛。
上述对医疗纠纷的定义和认识都是不全面的。我们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患之间的)因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而与医方发生的争执,是患者对医方的责难。因为,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产生分歧,病家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上有失误,而追究责任或赔偿。但经查实医务人员的诊疗工作实际上并无原则性错误,而只是在服务态度上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和错误;或由于患者及其家属缺乏医学知识,不明医疗真相;或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另有需求以致纠缠不休等。这才是医疗纠纷的真正含义。
1.2 医疗纠纷的分类 医疗纠纷属法学范畴的概念,泛指医疗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患者的非正常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损伤、功能方面的障碍或病情加重等不良后果,或患者方面因缺乏医疗知识,对本来是正确的医疗过程而提出非难和纠缠,就医疗方面问题而发生的诉讼行为,统称医疗纠纷。其分类如下: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医疗责任事故(或以医疗责任事故为主的医疗事故)
医疗技术事故(或以医疗技术事故为主的医疗事故)
医疗差错严重医疗差错一般医疗差错非医疗过失
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十分复杂,致使医疗纠纷的种类繁多。为了便于鉴定和处理医疗纠纷,可根据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过失,从确定纠纷的角度出发,将医疗纠纷分为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两大类。各类型所包括的种类如下:
医疗纠纷医疗过失纠纷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医疗差错严重差错一般差错非医疗过失纠纷医疗意外医疗并发症疾病自然转归
另外,医疗纠纷从法学领域进行分类,可分为民事诉讼中的医疗纠纷、行政诉讼中的医疗纠纷和刑事诉讼中的医疗纠纷。在此不必详述。
2 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
2002年,中华医院管理学会通过对全国326所医院进行多项选择式问卷调查显示,引起医疗纠纷的因素主要表现在医院方面、患者方面、社会方面三大类型。其构成因素见表1。
表1 引发医疗纠纷的因素及构成百分比略
此外,一些医疗意外情况也常常引发医疗纠纷。因为医学实践非常复杂,有些在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变化可以预防,但也有一些情况是不可预见的,而且难以控制。例如药物注射、诊断性检查或在麻醉过程中,有的病人由于体质上差异,出现了药物过敏性休克或不明原因的心搏、呼吸骤停而死亡等。经查系非医护工作过失或技术上的原因所致,对于这类死亡应考虑归属于意外事件,但也因此而常常引发医疗纠纷。
从表1可以看出,95%以上的医疗纠纷都是由医疗过失以外的原因如部分民众对医疗风险的不认识、不承担所引起的,而真正由医疗事故或责任事故所引起的医疗纠纷仅仅占整个医疗纠纷的5%不到。同时,就上海、湖南、北京等几大城市近期的调查显示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近几年来,在新的形势下医疗纠纷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特别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医疗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多,且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数量也在增加,患方要求赔偿的数额越来越高等。另外,一些新闻媒体热衷于对医院纠纷的报道,时有失实或歪曲,客观上对医疗纠纷的增加和解决的复杂性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已成为制约医院发展的严重问题。
3 医疗纠纷的防范
医院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24h对外开放,是比较难管理的复杂场所。为此,我们应从加强医院内部管理,依靠社会支持配合,开展综合治理等方面着手,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1)加强医院自律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社会风险意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医院应不断强化及时服务、应答服务、谨慎服务、非特异性服务以及廉洁服务观念,加强对医务人员医德教育和业务 素质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一切以病人为中心,切实改善服务态度。进一步提高医务工作的效率性、严密性、科学性、全面性和纯洁性。
(2)要实施医疗护理技术操作的科学化管理,做到医疗工作的系统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积极改善医疗条件和基本设施,努力为患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狠抓事故教训,做到层层把关,逐级落实,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医疗纠纷。
(3)改变过去的闭门办医模式,不断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医学科学知识;同时,加强医患之间的思想感情沟通,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和护患关系,以防止和减少纠纷的发生。要经常和患者及家属进行思想交流,情感沟通,主动为病人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另一方面,政府和社会各界要通过不同渠道,采取不同形式深入社区和病房,多向患者宣传医疗职业的特点,医学科普知识,帮助广大群众提高对疾病的发生、变化、发展的自然规律以及一些不可预见性情况的认识。建立一种医患互动、风险共担的新型医患关系,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4)提高法律意识,自觉规范和调整医患双方的行为,防止纠纷的发生。应当争取公安机关对医院保卫部门的业务指导,加大执法力度,共同维护医院治安秩序。并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舆论宣传,强化法制和尊医教育,积极引导全社会对医务劳动的理解和支持。逐步形成自觉维护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院秩序的社会氛围,避免一些不法事件的发生。
(5)针对当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医疗纠纷不断增多的现状,为防止和减少医疗纠纷,建立医疗风险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体制已势在必行。可以在保险公司开设医疗问题专门保险制度,前者的保险金可通过增加医疗收费提取,或由就医的患者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后者的保险金可在医院的收益中扣除,由医院每年为医务人员投入一定的资金。让医患双方共同承担医疗风险,一旦发生医疗事故等纠纷,则由保险公司根据问题的大小实施一定的赔偿,从而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总之,为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在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前提下,有必要进一步 完善医疗法律法规体系,充实医院各项工作制度和各类医务人员工作职责,使之与《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有效的接轨,以建立公正的法规体系,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的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操作起来更加方便,从而使一些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得到有效的防范和客观公正的处理。
相关阅读:
医疗纠纷协商解决弊大于利吗?
医疗纠纷协商解决弊大于利吗? 为什么医疗纠纷协商解决弊大于利? 第一,双方协商解决客观上助长了医闹歪风。从许多医疗事件的发展过程看,一旦形成事实上的医疗纠纷,自行协商解决最需要的互信基础就不存在了。在协商过程中,医方常感叹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