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举措力保食品安全
2010年,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有何作为?能否让百姓吃得更加安全、放心?有关主管部门将采取一系列新举措,以更大的决心与气力,开展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以确保百姓“餐桌上的安全”。
举措1
工商部门全力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监管
去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进行了全面部署。他指出,2010年,全国工商部门将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力度,积极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要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严格落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管理办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要继续深入开展国务院部署的为期两年的食品安全和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要加大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规范管理力度,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和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关。要有针对性地强化食品质量监管和质量监测工作,加强监测工作力量,增加监测设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要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食品质量检测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要将食品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职能作用,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建立诚信体系,强化行业自律,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创新巡查方式方法,努力提升基层食品市场监管、巡查和执法水平。要围绕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行为和保障食品质量,积极推进食品市场监管信息网络化、监管电子化和监测手段现代化,全面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举措2
食品标识管理有新规
日前,质检总局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了新的修订。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内容和形式不符合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10月22日公布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联系方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国家质检总局决定,食品生产者在2010年6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符合原规定要求的原有标识包装,也可以在销售单元中通过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识中有关内容,保证全部标识内容符合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举措3
3年内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发布《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以期加快推进我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将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诚信评价体系,以及政府部门协同推动、行业协会组织实施、食品企业积极参与、诚信责任有效落实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运行机制。
举措4
年内公布食品添加剂新标准
日前,卫生部等九部门下发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将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继续开展打击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完善食品添加剂监管的法规和制度;加强食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等。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和具体要求,对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单位进行审查。而企业申请生产许可时,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组分、生产工艺应当符合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必须具有标签,标签上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必须如实载明相关内容。有关部门将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抓紧制订复合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安全标准,加快完善我国的食品添加剂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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