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负责行政诉讼的执行

2015年03月17日10:53        熊晶晶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负责行政诉讼的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针对其作出的,既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而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

  法律咨询: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负责行政诉讼的执行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在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时,行政诉讼执行原则上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即发生法律效力的 书、书、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但考虑到实践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最高法院解释》第58条第2款又作了灵活规 定,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 执行。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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