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优劣点比较之原因
一、主观方面,人们有趋利避害的本性,这为二者的比较提供了现实需要。人们处理任何问题,都会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方式、途径,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趋利”。同时,也会尽可能地回避或减小不利因素,尽最大努力减少不利因素对自己的影响,谓之为“避害”。对“利”的追求和对“害”的回避,要求我们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进一步的比较研究,以期明确二者的“利”与“害”。
二、客观方面,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二者间存在的差异,为二者的比较提供了可能和现实的基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救济的方式和途径有其共同的方面:二者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都不适用调解;都实行举证倒置原则。同时两者也有其明显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5、审理依据和对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矛盾的处理不同。行政复议审理的依据是《行政复议法》,对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可按照有关规定的方式、途径处理。行政诉讼审理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对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通常是不予采纳和裁定。6、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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