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真正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勿轻易写欠条

2015年03月18日10:34        熊晶晶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未真正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勿轻易写欠条

  案情简介:孙某与李某交往期间曾许诺给予李某十万元,不过因孙某手头经与李某协商后,由孙某向李某写下“孙某欠李某十万元人民币”欠条一张,后来两人恶交。李某拿着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返还欠款。一审期间,我方主张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债权债务关系,该欠条的法律本质为赠与,我方可行使随时撤销权。一审法院支持我方观点,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本案中的欠条名为欠条实为赠与“,只有正确判断该欠条的法律本质,问题才能迎刃而解。根据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在本案中,该赠与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不得撤销的情形。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欠条本是记载债务的凭证,没有真正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就不要轻易立下字据。如果发生了与事实不符的情形,一定要有证据意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欠条通常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况:

  1、在购买物品或收购产品时,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项而要写张欠条。

  2、借了他人或单位的钱物到时不能归还,或不能全部归还,有部分的拖欠,此时就需写张欠条。

  3、借了个人或公家的钱物,事后补写的凭证,也可以称作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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