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出台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2)
第十条 当事人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负担,案件处理费减半收取。
第十一条 劳动者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减、缓、免交: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凭当地民政部门当年发放证明);
(二)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凭失业证明);
(三)受伤致残,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前的劳动者(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医院住院证明和医疗费用清单);
(四)因工致残,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凭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用人单位暂未报销医疗费用的劳动者(凭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证明、医院住院证明和医疗费用清单);
(六)已经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公函);
(七)下岗职工(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发的下岗证明);
(八)农民工(凭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九)被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劳动者(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的有效证明);
(十)其他确有困难的人员(凭本人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有效证明)。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其缴纳的劳动争议仲裁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费主要用于仲裁活动经费开支的补助,包括:仲裁办案费(办案补助、交通补助、通信补助、证人误工补助、误餐补助、聘用人员费用等);文书表册印刷费;专业设备购置及维护费;资料、宣传教育费等。
第十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费属事业性收费,纳入非税收入管理,收费单位应当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仲裁委员会要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的管理,专款专用,节约开支,不准用于仲裁委员会本身的奖金、福利等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的收费管理政策和财政制度,接受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阅读:
顾圣国律师-合同纠纷案中能否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合同纠纷案中能否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更多]
顾圣国律师-机动车强制险与道交法接轨
机动车强制险与道交法接轨 据悉,这是国内首个通过立法予以实施的强制保险品种。这一《条例》足足让保险市场守候了20多个月。作为保险公司方面,都认为这是件大好事。某财产保险公司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出台的《条例》比去年初的征求意见稿从……[更多]
仲裁费用如何收取?可否减免、缓交
仲裁费用如何收取?可否减免、缓交 仲裁费用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经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更多]
劳动仲裁机构收取的仲裁费用是多少?
劳动仲裁机构收取的仲裁费用是多少? 根据《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更多]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