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策略
第一,虽然专利局复审委宣告本专利无效,但是,因为我方提起了行政诉讼,专利局还不能公告撤销本专利。所以,此时对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仍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此时诉讼,对固定侵权事实的期间(是发生在专利有效的期间),是有必要的。将来在确认我方专利有效以后,可以顺理成章地取得侵权之诉的胜诉。如果等到一中院的判决出来,再考虑到被告有可能上诉,会殆误战机:一是固定证据比较困难,二是有可以因专利的保护期届满,失去了诉讼的主体资格。
因此,请考虑最近就在全国各地提起诉讼。
第二,我认为,本案在行政诉讼中取得胜诉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主要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复审委做出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当。
2006年版的《审查指南》在7月1日实施,本案的裁决是在此之后,却适用了2001年版的《审查指南》,显然是错误的。(引文:决定书,从略。)
违背了新版《审查指南》在“实行修订后审查指南的过渡办法”、“修订说明”及“国家知识产权局38号令”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和过渡办法。(引文从略)
二、具体适用《审查指南》中,违反了认定“创造性”的原则,任意提高了对实用新型审查的标准。2006年版的《审查指南》有大量的案例可以解释适用的原则。(论述从略)
三、所称“无需创造性思维”就可以想到,是没有依据的。将不同的技术知识进行有机的结合,本身就是创造性的劳动。(引证和论述从略。)
四、作为对照的公知技术,和本专利没有直接的关系。
(一)、干燥设备和本专利。
作为干燥设备,处理的是水。
本专利处理的是油。
处理的物质的物理属性是不同的。
作为干燥设备处理的是气相的水。
本专利处理的是液相的油。
物质的状态是完全不同的。
作为干燥设备处理物料的原理是利用了分子的热运动,在改变了物质的“相”以后,将水气和空气混合物,排出。
作为本专利,是利用空气的机械力,以剥离的方式从物料上将油剥离,并不改变物料的“相”。在剥离了以后,以空气夹带液相的油输送到分离设备,进行分离。并不将混合气体排到大气中。
设计的目的不同:
作为干燥设备,排出气相的水,是其设计的目的。
作为本专利,是以回收液相的油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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