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界热议破产管理人制度

2015年03月19日10:54        熊晶晶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司法界热议破产管理人制度

  新《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实施两周年后,破产管理人制度成为全国司法系统最关注的焦点之一。近日,在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公开表示,今年以来,我国破产案件呈现一种显著增长的态势,今年第一季度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8%。

  《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先后颁布了三部较为系统的司法解释,初步解决了《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以后审理破产案件的燃眉之急。

  然而,对于纷繁复杂的审判实践来说,这三部司法解释不足以完全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奚晓明副院长强调,为解决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将对破产案件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尽早出台涉及整部《破产法》的司法解释。由于企业破产案件具有涉及的主体众多、审理周期长、事务性工作繁重等特点,再加上破产案件大幅度增长使得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而且破产管理人制度也面临挑战,培养专业化破产管理人队伍迫在眉睫。

  “竞争+随机”选任方式成主流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新设的重要制度,在破产司法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破产管理人的选人方式、专业水平、报酬保障以及对破产管理人的考核与监督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由于破产管理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经验不足,在《破产法》实施两年以来,随机摇号的选任方式弊端显露无遗。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李xx法官告诉记者:“我国破产管理人从业经验比较欠缺,以北京法院为例,目前大多数进入法院名册的管理机构和个人,均只是担任过一次破产管理人,部分机构甚至没有机会成为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的从业经验匮乏可见一般。”

  据李xx介绍,根据北京市法院的做法,破产案件机构破产管理人主要有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和清算事务所,个人破产管理人是律师或者会计师,上述机构和个人都不具备破产管理人所应具备的法律、财务、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知识。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规定可以采取随机方式和竞争方式选人破产管理人,法院还可以采取“竞争+随机”的方式来指定破产管理人。

  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主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xx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竞争+随机”的选任方式是指法院在受理比较复杂的破产案件时,如果认为案件非所有进入本地名册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能够胜任,此时可以首先采用竞争的方式,在本地或全国范围内选出多家适合的中介机构,再从已选出中介机构中采取随机的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

  据悉,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一些法院采取过“竞争+随机”的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如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河北证券破产一案中即采取了上述方式,效果比较好。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蒋馨叶认为,由于目前我国破产管理机构或者个人经验欠佳,良莠不齐,建议建立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以及越级考评机制,完善对破产管理人的考评机制,建立业绩档案,按照考评业绩对中介机构进行等级划分。此外,对已进入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根据业绩考核等指标进行分级,细化法院在就具体案件指定破产管理人时的选择依据和选择范围。

  业界期盼成立管理人协会

  对破产管理人的考核、监督以及等级划分成为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众多司法界人士的共识,但由谁来行使监督权成为与会人士争相讨论的问题。

  破产管理人之所以出现良莠不齐、实践经验欠佳、知识面单一等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主管部门的缺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一位法官说:“破产管理人找‘娘家’问题至今未解决,对破产管理人队伍的培养,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提到法院可以利用一些激励机制完善管理人队伍。”其实,从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至今,破产管理人队伍谋求主管部门的声音一直未断。连续两届论坛都发出了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倡议。

  在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在破产管理人选入名册的实际操作上有很大的空间,在大多数中介机构没有参加过破产清算经历的现状下,使得市场化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形成变相的“司法许可”制度,容易滋生新的司法腐败,殃及司法公正、社会稳定、公平竞争以及债权人合法权益。

  尹xx认为,有必要改革当前“司法许可”式的破产管理人入册选任制度,更加充分的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和行业自律的作用,建立公开、透明、公平、有序的破产管理人机制。

  我国新《破产法》实施后,各地人民法院依据《破产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陆续编制了破产管理人名册。现在,全国已有上千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进入了首批破产管理人名册,取得了接受法院指定在破产案件中担任管理人的资格,破产管理人行业队伍已经初具规模。

  虽然说破产管理人比原来的清算组具有明显优势,但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在具体执行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例如,对破产管理人独立的法律地位认识不足;各类管理人所属的行业管理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范和执业纪律规范,破产管理人行业存在着巨大的执业风险;管理人行业整体业务水平不一致,素质参差不齐;管理人行业没有统一的学习、培训和交流机制。

  目前,在我国主要是由法院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和考核。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管理人名册日常管理考核工作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

  法院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和考核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由法院对管理人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会使得相关法官过多介入管理人的日常事务,与破产管理人有过多的接触和联系,法院的中立性受到影响,其考核结果的公正性也将受到质疑,此外还增加了法院工作量;二是,破产案件涉及到法律、金融、管理等多方面的事务,而受专业的限制,法院一般只能对破产案件中法律事务进行监督和考核。

  在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法院系统与破产管理人机构取得了共识,建议设置更为专业和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和考核,有必要成立全国统一的破产管理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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