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条款

2015年03月20日09:02        周婕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财产保险合同的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的条款包括:

  一、责任免除条款。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除了列明保险责任外,还须对保险人不承保的危险事故作为除外责任列于合同中,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有: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地震。

  3、战争、军事行为或暴力行为。

  4、核子辐射和污染。

  5、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6、因保险财产本身存在的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7、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造成停工、停业等一切间接损失,这些间接损失主要是指工资、利润、收益以及对外签订合同所需承担的各项经济责任。

  8、恐怖袭击。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通常为列明的风险责任,因此,在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的最后,往往约定“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以进一步明确凡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一概不负赔偿责任。

  二、责任承担方式条款。

  由于财产保险标的的价值可以按账面价值、重置价值和市价等确定,所以有必要约定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比例责任承担方式、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限额责任赔偿方式、免责限度赔偿方式。

  1、比例责任承但方式是以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额,即赔偿不仅取决于损失金额,还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有关。

  2、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是指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采用此种赔偿方式,必须明确区分第一危险部分的财产,否则,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3、限额责任赔偿方式主要用于农作物保险中,一般预先规定一个固定的额度作为被保险人取得收益的标准.被保险人的实际收益达不到额度时,视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实际收益额与标准额度的差额;如被保险人的收益达到或超过规定额度,视为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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