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侵权责任法》解读医疗纠纷证明责任分配
据新华社消息,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在草案的审议期间,社会各界对医疗纠纷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已经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最终确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患者因为医疗行为受到损害,要求医疗机构赔偿,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方的过错。 多数患者可能还是对这一规定表示质疑,认为患者举证能力难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这种颠覆性的规定又让患者陷入了很不利的诉讼地位。 值得一提的是,该法规定了一条过错推定的条款以平衡医疗诉讼双方的举证能力和诉讼地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一项在法理上采用了“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患者只要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完成了其证明责任,此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转移到医疗机构,这一规定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负担。第二项和第三项参考了国外的证明妨碍理论,主要针对医院作为强势群体,可能倚仗其对病历资料的有利控制地位,对患者取证行为加以阻挠的现象,一旦患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即完成了其对医疗过错的证明责任,除非医疗机构能够提出相反的证据。这一规定也有效弥补了患者举证能力的缺陷。而且,根据之前的审判实践,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法院往往需要根据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来确定。而据该法条,则无需经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要患者证明上述引起过错推定的情形的存在即可,这很大程度上简化了诉讼程序,缩短了诉讼周期,能使患者更快的得到应得的赔偿,对患者的权益提供了更大的保护。 尽管这一法律的出台,仍无法平息社会各界,各类群体对医疗纠纷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争论。但无论是对比《证据规定》颁布以前完全由患者承担证明责任,还是对比《证据规定》确定的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这种将证明责任较为合理的分配给医患双方的做法,考虑了双方的利益,更好的体现了法律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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