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损害与医疗行为因果关系

2015年03月20日09:44        赵逸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患者损害与医疗行为因果关系

  法制日报上海4月20日电记者刘建4月19日至20日,卫生部政策法规司与华东政法大学在上海联合举办医疗损害责任专家研讨会。与会者围绕医疗损害责任的范围、医疗损害因果关系与过错推定原则的关系、过错界定的标准、医疗产品责任及医疗损害鉴定的机构等5个专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和交流。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开始正式施行。在医患关系较为紧张的当今社会,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七章即“医疗损害责任”的一直为社会所广泛关注。

  经过热烈讨论,卫生界、法律界的专家和领导对上述5个专题达成共识。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范围,与会专家认为,医疗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医疗损害主要是由过失行为引起的,这部分的损害与医疗事故的范围差不多,医务人员故意损害患者的违法行为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

  关于医疗损害因果关系与过错推定原则的关系问题,与会专家认为,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与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只是举证责任转移,至于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仍然要看患者的损害与医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关于过错界定的标准问题,多数与会专家认为,医疗机构医疗水平的高低受人员、技术、设备和地域因素的影响,衡量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其标准还应当是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

  关于医疗产品责任的问题,部分专家认为,在医疗服务中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和血液,是医疗服务的一部分,仍然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应患者请求给予先行赔付是法律为了充分保护患者利益的需要,最终责任者是生产者,医疗机构在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关于医学会能否组织医疗损害鉴定的问题,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医疗损害鉴定的公正性问题不仅关系到患者利益和医疗机构利益,也关系到法律的严肃性,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不仅具有专业优势,发挥团队优势,也能较好地实现公平和正义。但在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的公信力方面,需要在制度上、机制上进一步充实、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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