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015年03月20日09:57        熊晶晶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保护范围的重要根据

  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专利权人不能实际占有,所以不能依发明创造本身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应当以权利要求书界定。但是对于权利要求书应如何理解,是严格依照其文字、措辞进行解释,还是以文字、措辞为主,兼顾其它?对此,各国大体有三种做法:

  1 周边限定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权利要求书是专利保护的范围,应严格依照其文字内容进行解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专利保护的最大限度。在一般情况下,解释保护范围要比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稍窄一些。美国采此原则。

  2 中心限定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权利要求书是专利保护的范围,但认为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完全不应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应该以权利要求书作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图纸,将中心四周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应包括在专利保护范围内。德国过去采此原则。

  3 折衷原则

  欧洲专利公约及参加该公约的各国都采用此原则。这种原则认为,专利的保护范围应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来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应当用来解释权利要求。这个规定既给专利权人以公正地保护,又给第三者以合理的确定性,比较合理。

  我国专利法采取了第三种原则,《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依此规定,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的文字或者措辞为准。这也就是说,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直接依据。在这一点上,说明书和附图处于从属地位。一项技术构思尽管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有所体现,但如果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就不在保护范围之内。说明书本身不能确定保护范围。

  第二,权利要求只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所记载的必要构成事项的简洁表述。因此,为了搞清楚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应当参考和研究说明书和附图,以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作用和效果。这种参考、解释不应当是消极的、被动的,即只有在权利要求书中出现了含混不清的时候才参考说明书,而应当是积极的、主动的,从一开始就参考说明书和附图,以确定权利要求的实质内容。

  第三,为了搞清楚权利要求中某一技术术语的含义,有时还要参考申请过程中的所有文件,特别是专利权人在文件中曾经认可、承诺、确认或放弃的东西,不得因指控侵权而翻案。为了弄清楚权利要求的实质内容,必要时还应参考申请时的现有技术,如果根据申请时的现有技术,某一技术是当时的未知要素,那么,在权利要求中就不包括该项技术,即它不是专利权应保护的范围。

  (二)不同类型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

  发明可以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及用途发明等。实用新型也是产品,也可归入产品发明。每类发明创造都有相应的保护范围。

  1 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绝对的,一般应当包括具有同样特征、同样结构和同样性能的产品,而不管产品是用什么方法制造出来的。对产品专利的保护不应局限于说明书中所说明的方法,任何通过其它方法制造的同样产品都属于侵权。

  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也原则上不受说明书中所说明的用途的限制。《专利法》第11条所说的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有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的专有权中的"使用"一词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各种各样的人们所能够想到的使用方式,也包括在专利申请和审批过程中还不为人们所知晓的用途。但是专利产品中一些出人意料的新用途和效果极其显著的新用途,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在该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内。

  2 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方法发明专利包括制造方法、操作方法以及工艺方法等等。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一般应当包括所有具有相同特征、相同参数和相同效果的方法。在方法的实施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工具、仪器、装置等不应限制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用制造方法直接所得到的产品,也属于该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 用途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用途发明可以分为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用途发明,以及非专利产品或者非专利方法的用途发明。用途发明是以已知的产品或者方法作为前提的,所以它的专利保护范围是有局限的,只能保护权利要求书中所直接提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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