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015年03月20日10:06        熊晶晶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牢固树立利益平衡理念,平衡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利益平衡为基点,在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宜采用折衷原则,即应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基准,包括相同特征和等同特征。同时根据诚信和公平原则,应适用禁止反悔和公知技术抗辩作为排除规则。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从“产品”的范围和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的范围两个方面来界定;同时,就判断方法而言,宜在普通观察者法基础上借鉴美国做法引入“新颖点法”。

  [关键词]专利权;利益平衡;等同特征;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权利保护范围”相对于一项专利权犹如一块土地的范围之于该块土地的土地所有权,“权利保护范围”是权利存在的基础,权利只能在这个根基之上产生。笔者拟从“根基”谈起,对各项专利权的权利保护范围作一梳理。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只体现于法律的明确性正面规定,更准确地判定还要借助侵权判定来把握。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界定保护范围的通常原则

  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言,其专利权的效力范围,实际上就是专利所保护的技术特征。这种技术特征在申请专利时作为权利要求记载于权利要求书中,怎样理解权利要求,大体上有三种做法。

  1.周边限定原则

  所谓“周边限定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决定,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必须忠实地、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进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最大限度,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根据这一原则被控侵权行为必须重复再现了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每一项技术特征,才被认为是落入到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之内;如有任何不同,侵权指控便不成立。美国和1978年前的英国是采用这一原则的典型 [1]。

  2.中心限定原则

  所谓“中心限定原则”,是指对于权利要求的理解和解释,不应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而是以权利要求书所陈述的基本内核为中心,综合考虑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所透露的内容,向外作适当的扩大解释,将中心四周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包括在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内。该原则将权利要求看作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保护范围可扩大到本专业领域技术人员经仔细研究说明书和附图后即可推断出来的内容。1978年前联邦德国采用该原则。

  3.折衷原则

  这一原则认为,专利保护的范围应由权利要求书的实质内容决定,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时,以权利要求书为依据,但不应拘泥于权利要求书措辞的字面意思,说明书和附图可用以解释权利要求,但不能将保护范围扩大到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其附图后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内容。《欧洲专利公约(EPC)》及参加该公约的各国都采用这种原则。该公约第69条规定:“一份欧洲专利或者欧洲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来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采取的就是折衷原则。

  (二)采纳“折衷原则”的法理依据

  采用折衷原则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主要是基于专利制度的正当性考虑。专利制度的核心,是通过授予发明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一定期间的垄断权,以激励知识创新。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以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的形式存在,这一技术方案最终反映为权利要求书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书的作用在于划出一个专利权人的独占权的范围,从而与公众可以自由使用技术的范围区别开来,使公众可以判断专利保护的确切范围[2]。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涉及多元的主体利益,不仅涉及专利权人的利益,而且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对人类文明的进步所起的特殊作用。正如有关学者指出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在内)可以被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这种利益平衡机制在知识产权法上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3]。因此,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必须考虑到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采用折衷原则适应了这样的良好愿景。通过《欧洲专利公约》对第69条的议定书可以看出这一点。该议定书内容为:“第69条不应当被理解为一份欧洲专利所提供的保护由权利要求的严格字面含义来确定,而说明书和附图仅仅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中的含糊不清之处;也不应当被理解为权利要求仅仅起到一种指导的作用,而提供的实际保护可以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对说明书和附图的理解出发,扩展到专利权人所期望达到的范围。这一条款应当被理解为定义了上述两种极端之间的一种中间立场,从这一立场出发,既能够为专利权人提供良好的保护,同时对他人来说又具有合理的法律确定性”。

  (三)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具体界定

  按照折衷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基准,包括相同特征(技术方案)和等同特征(技术方案)。

  1.相同特征

  相同特征,在进行侵权判定时通常被称为“全面覆盖”,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据此,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专利X为例简析之[4]。专利X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有A、B、 C、D四项,为叙述方便,表述为X=A+B+C+D,以下类推。当某项技术方案X1=A+B+C+D时,则X1=X,X1覆盖了X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X1落入X的保护范围。当某项技术方案X2=A+B+C+D+E(即X2相对于X增加了技术特征E)时,因X=A+B+C+D,则X2=X+E,继而可以推出XÌX2(X包含于X2),此时X2覆盖了X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因此X2落入X的保护范围。当技术方案X3=A+B+C+D1,D为D1、 D2、D3的的上位概念,亦即D1是D的下位概念特征,此时实际上X3=X,X3落入X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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