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

2015年03月20日10:08        熊晶晶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

  如何判断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对专利权进行法律保护的首要的和关键性问题。我国《专利法》吸收国外的有益经验,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分别作了不同的界定。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有形财产可以依财产本身本确定其保护范围,而专利权既然是无形财产权,其保护范围就不能依专利权的客体本身来确定。我国《专利法》第26条规定,申请人在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有一份权利要求书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世界各国对权利要求的理解,有三种不同的原则:第一种是周边限定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的范围,应当根据权利要求收的文字严格地踏实地进行解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专利保护的最大限度。在一般情况下,解释保护范围要比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要窄些。美国采用这一原则。第二种是中心限定原则。按照这个原则,权利要求书是专利保护的范围,但是认为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应拘泥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记载,而应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创造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图纸,把中心四周一定范围的技术也包括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内。德国过去采用这一原则。第三种是折衷原则。这一原则认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据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来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应当用来解释权利要求。这样理解权利要求,一方面给专利权人以公正的保护,另一方面又给第三者以合理的确定性。欧洲专利公约及其成员国采用这一原则,我国《专利法》也采用了这个原则。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表明,专利权人对什么样的发明创造具有独占性、排他性的支配权。所以,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必须是客观的、明确的、特定的。但是,与有形财产权相比,在确定专利发明创造的技术范围时,会有许多困难,而且,专利申请人为了获得较多的专利权,往往尽是采用范围比较宽的表述方法。所以,要确定保护范围,必须确定根据哪些资料、按照什么方法解释并确定专利权的 技术范围。

  1.解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资料

  (1)权利要求书。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来确定。因此仅在说明书记载、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范围;相反,如果在说明书中未记载,仅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发明创造,也不属于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范围。

  (2)说明书和附图。《专利法》第59条规定:“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当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抽象且不明确时,可以用说明书和附图作为参考资料,以解释并说明权利要求的内容和范围,将其保护范围加以明确和限定。

  (3)提出专利申请时的背景技术(公知事实)。用专利申请时的背景技术(现有技术)说明权利要求的范围,有两方面的意义:首先,判断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条件,以“申请日”为时间标准。因此,申请时该专利发明创造与该技术课题的关系,如是技术背景的公知要素,则必须从该专利发明创造的技术范围中排除该公知要,则必须从该专利发明创造的技术范围中排除该公知要素。但是,应当指出,是否公知要素,应根据要素与该发明创造的目的,作用的关系来判断。例如,发明的目的是在保持原冷藏温度的情况下,延长冷藏时间,为此而在电冰箱(A)中安装一只杀菌灯(B),虽然该发明中的A和B 是公知要素,但以A加B达到该发明的目的和作用,迄今为止尚未公知,所以,该发明的技术范围是A加B的结合,是未公知的,因此,该发明创造没有应予排除的公知要素。其次,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根据“申请日”以前的背景技术弄清楚,因此,在确定权利要求书中的概念术语时,根据专利申请时该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该技术课题的关系,如是未知要素,则不属于上述权利要求书的概念术语。例如,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密胺生成物质中生产密胺的方法(方法发明),“申请日”以后又弄清楚尿素也可以成密胺生成物质时,那么,此专利发明――密胺生产物质不包括尿素。

  此外,已经公开的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副本),人要非特别保密,任何人都可以索取、阅览,了解其内容,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像最初申请的说明书,修改意见、驳回通知书、陈述意见书等过程的文件,表达了专利申请人的想法和专利主管机关的看法,也可以作为明确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参考资料。

  2.按照什么方法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上述解释资料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不应当机构地仅仅从字而上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布景马握住专利申请人请求保护的、内在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构思。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不同,它们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仅及于相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不及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因此,应当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这样的程度:即《专利法》上认为完全相同的东西,应包括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内。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即所谓的“等同论”。“等同论”,就是该技术手段虽然将专利权的范围的记载事项稍加改变,仍与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达到同一目的,产生的“等同论”的情况包括:等同物、等同方法、设计变更、材料改换、迂回方法和不完全利用等几种。例如,“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是“将硝酸作为洗净剂”,如果将其换为硫酸时,二者为“等同物”。将方法专利发明构成条件的物质,先氧化之后再还原,等于加上了无用的条件,此即“迂回方法”。将专利发明创造构成条件中的一部分非本质条件去掉,但仍与专利发明创造达到同一目的,而且并不产生任何新的效果,这便是“不完全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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