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适用死刑的对象限制

2015年03月24日08:58        赵逸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适用死刑的对象限制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是对适用死刑的对象的限制:

  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首先,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其次,不满18周岁是以犯 罪时为准的,而不是以审判时为准,因此,行为人被审判即使已成年,但只要其犯罪行为是在18周岁生日之前(包括生日当天)实施的,就不得适用死刑;第三,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死刑缓期2年执行,这表明,对未成年人犯罪,无论如何,最高刑只能是无期徒刑。

  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首先,“怀孕的妇女”是以审判的时候为准的,而不是犯罪的时候,这不同于上述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一个以犯罪时为准,一个以审判时为准);其次,这里“审判的时候”具体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而不仅仅是指法院审理阶段;第三,在审判期间,即使“怀孕的妇女”实施人工流产的,也不能适用死刑;第四,在审判期如果是自然流产的,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怀孕的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即以起诉、审判的犯罪事实,与被依法羁押的犯罪事实是否为“ 同一事实”为标准来判断自然流产的妇女是否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第五,对“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也包括不适用缓期2年执行。

  不要把“不满18周岁的人”与“怀孕的妇女”的时间前提弄混淆,前者的时间标准是“犯罪 的时候”,后者的标准则是“审判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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