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开发行实行核准制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是指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售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的活动。
证券发行按发行对象的不同,分为私募和公募两种方式。私募又称为不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的方式。
所谓“特定的”投资者可以概括为三类:一类是公司内部人员如股东、公司员工等以及与公司有联系的人员如公司顾问等;另一类是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金融机构等;第三类是有关的专业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如投资基金、保险基金、各种套利者等。
私募发行手续比较简单,可以节省发行费用和时间,不足之处主要在于发行对象有限,所发行的证券流通性较差。然而目前在西方成熟的证券市场上,随着养老基金、共同基金和保险公司等专业机构投资者的迅速崛起,私募发行近年来呈现出逐渐增长的趋势。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外资股(指B股)的发行几乎全部采用私募的方式。
公募又称为公开发行,是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出售证券的方式。采用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发行对象有两个特点:一是发行对象是众多的投资者,二是发行对象是不特定的投资者,这就是说任何合法的投资者均可购买公开发行的证券。以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范围大,筹集资金潜力也大,所发行的证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增强了证券的流通性,投资者易于分散风险,比较愿意购买,也有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
所以,筹资金额较大、证券发行数量较多的发行人,一般都采用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可以说公开发行是证券发行中最基本、最常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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