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是否办理公证?
事实收养是否办理公证?
《收养法》实施前,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公证处办理此类事实收养公证,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公证书确认或公证书确认的收养事实形成之日起成立。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相关阅读:
事实收养问题
事实收养问题 事实收养在农村十分普遍,由于出国留学等原因,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亲属公证常涉及事实收养问题,规范此类公证很有必要。 张原与陈雪夫妇于1990年5月1日抱养一男孩(生父母不祥),取命张晓,从此他们共同生活,由张、陈夫妇对张晓承担监护之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