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如何应对工程款拖欠及预防工程款拖欠

2015年03月26日10:22        赵逸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企业如何应对工程款拖欠及预防工程款拖欠

  一、企业如何应对工程款拖欠

  1、增强索赔意识。建筑企业应加强对各层次的管理人员进行合同、合同管理以及索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从企业法人代表、业务部门到全体员工都应加强合同管理和索赔意识。事实证明,企业个别成员在合同管理和索赔上的失误会导致企业的重大损失。因此,只有提高全员合同管理意识,增强责任心,才能保证经济合同全过程的顺利实施。同时,只有保证树立正确的施工索赔意识,认识到索赔和反索赔是工程施工中承发包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是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等价交换原则在工程施工中的具体体现,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才能主动了解索赔的特点,迅速掌握索赔的方法和技巧,提高施工索赔水平。

  2、深入研究和掌握索赔方法、措施、手段和经验。目前,国际通用建筑承包合同FIDIC条款下的合同管理实行的是静态投标,动态的合同管理,即施工企业的投标是按照标书规定的地质条件、汇率、法律及业主规定的其他条件进行招标,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竞争。评标后,承包商如遇变化,合同中规定了对各种变化的处理方式和原则,这就是调价、变更、索赔的程序。承包商依靠调价、变更和索赔来实现投标条件变化带来的费用及工期补偿。而我国现行合同管理方式是静态报价加政策调价。这种方式存在滞后效应,不利于承包商索赔。因此,我国建筑企业应该多学习、研究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的理论及相关案例,总结经验,进而与本企业项目有机地联系,从而为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做好准备。

  3、索赔关键—注重证据收集、保存和应用。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就不可能成立。要特别、及时地保全证据,才可以在索赔时出示真实、全面的证据。索赔的具体依据如下: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签约(如备忘录、修正案等),经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这些索赔的依据可在索赔报告中直接引用。

  (2)双方的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谈纪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谈所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是合同的补充,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会谈纪要只有经过各方签署后才可作为索赔的依据。

  (3)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安排是和现场有关文件变更索赔的重要证据。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二、如何防止拖欠工程款

  深入调研,审慎决策,防患于未然

  一是在投标前要认真做好前期调研工作,重点考察项目的合法性、业主的信誉及资金到位情况,避免盲目上马。对信誉不可靠、风险大于效益、技术上无把握的项目宁可放弃也不贸然行事。二是坚决杜绝没有合同的工程项目,决不轻信业主的任何口头承诺,一切以合同为准。无论工程大小、工期长短,也不管与业主的关系多亲密,只要工程上马,就必须签订合同。三是认真做好合同的评审工作,及早排除一切风险因素。重点对工程款的支付办法及其违约处理作详细说明。严禁许诺垫资施工。在签订大型项目合同时应进行法律咨询,或进行有关公证,防止出现漏项或不公平条款,确保合同的履约及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失。四是尽量避免二手以上的合同,减少中间环节,防止层层克扣。五是及时做好合同及各种原始资料的收集、分类和归档工作,以备随时核查。

  强化管理,严谨操作,提高全员防范工程风险的能力

  施工期间,要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工期、安全等控制和管理,严格按照规范、设计及合同要求进行施工,认真做好工序验交及签证工作,决不给拖欠工程款留下任何借口。对施工中因业主原因引起的停工、窝工,以及因隐蔽工程等不可抗力而带来的损失,也及时由业主及监理人员签证后备案,在工程竣工后按照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提出补偿。另外,在施工中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取工程进度款,从源头上杜绝工程款的拖欠问题。   其次,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和项目进行考核时,不仅要看结算收入多少,还要重点考察到账收入情况,把到账收入与其工程项目、经营信息等相关人员的工资、奖金直接挂钩,建立个人承担风险和责任追究机制,激励员工千方百计为企业赢得利益,防止因为某道工序、某个环节或某个岗位的失误而影响整个项目工程款的收取。

  采取措施,及时清欠,防止形成呆账死账

  对于已发生工程款拖欠问题的项目,在查明拖欠原因后及时采取措施,定人、定时、定任务进行清欠,把清欠与承揽业务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去抓,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清欠。同时,尽量缩短拖欠时间,当年问题当年解决,并保持清欠工作的连续性,避免因机构、人员变动而使清欠工作陷入僵局,形成呆账、死账,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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